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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证券从业人员吃罚单,不仅代客炒股,还跟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止事项,但在行业里屡屡出现,屡禁不止,对员工代客炒股行为管理不严,也会导致证券营业部被罚。

日前,国泰君安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导致营业部收监管函。

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被罚

日前,吉林证监局对国泰君安证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该证券营业部员工王珏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吉林证监局认为,该证券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存在异常交易监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该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监管函中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显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吉林证监局称,该证券营业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此外,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代客炒股屡禁不止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帮忙炒股,赚钱了皆大欢喜,但多数情况是,炒亏了就会出现客户纠纷。因此,代客炒股一直是证券行业明文禁止的行为。

今年7月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该征询意见稿第十八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不得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然而,尽管证券行业对证券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严令禁止,但还是常有营业部因员工代客炒股而受到处罚。

比如,今年5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高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高荣华作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高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再早前,2019年1月14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警示函认定,九州证券福建分公司经纪人王丽光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经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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