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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也有自首的?太罕见了!女博士炒股7000万被判缓刑

众所周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获取收益的“老鼠仓”行为是被监管严令禁止的,这不,又有证券从业人员因为“老鼠仓”被罚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处罚信息,申万宏源原资产管理事业部的一名投资经理助理刘某某利用其接触到的3只资管产品的未公开交易信息在其亲友账户中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达7000多万。最终,刘某某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130.2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操作2个账户

一赚一亏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不过,刘某某被罚则与其在就职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之前的工作有关。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刘某某在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工作,其中,2009年至2014年任研究员,2014年至2016年9月任投资部经理助理。

刘某某的主要违法行为是违规操作了两个账户,从结果来看,这两个账户一赚一亏。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刘某某在申万宏源任职期间,协助同事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银万国2号”)、“申某--上海山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上海山某”)、“申银万国宝鼎稳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资管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

刘某某便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刘某某本人投入100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人民币2000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

1、马某1沪市账户与“申某2号”、“上海山某”、“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3.89%,趋同盈利人民币40.31万元;深市账户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5.21%,趋同盈利人民币93.64万元,该账户趋同盈利合计人民币133.95万元。

2、袁某1沪市账户与“上海山某”、“稳盈3号”两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1.11%,趋同亏损人民币50.04万元;深市账户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7.12%,趋同亏损人民币58.56万元,该账户趋同亏损合计人民币108.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其中一个账户,也就是丁某妻子袁某的账户,说起来,这其中,丁某和刘某某还有一段渊源。

原来,多年之前,刘某某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认识了上海文洋实业的董事长丁某,希望能找一份工作。刘某某是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工程的博士研究生,丁某觉得是个人才,人也挺老实的,就将刘某某介绍给自己朋友,朋友就将刘某某推荐到申万宏源证券工作。

刘某某在申万宏源证券期间,先后任职研究员和投资部经理助理,后者主要就是协助投资经理下单买卖股票,写股票的入池报告,还有一些季度和年度策略报告等一些具体文字工作。

丁某坦言,认识后,逢年过节刘某某都会来看望他。2015年5月,丁某觉得股市行情喜人,又发现很多证券公司都有代理操作股票交易的业务,只收取10%的佣金,于是丁某想在申万宏源证券办理这项业务。

因为和刘某某之间建立的关系,丁某向刘某某表达了想要办理代理操作股票交易业务的意愿。刘某某对丁某说其资金量不够大,自己帮助丁某操作就可以了,丁某同意了刘某某的提议。

之后,丁某便带着妻子在申万宏源开立了股票账户,投入了2000万交给刘某某打理,不过,丁某进入股市的时间不是很凑巧,2015年的股灾大家也都知道了,刘某某操作丁某妻子的账户,也因此大约赔了200万元。

替同事挂名

借机掌握非公开信息

不过,刘某某在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仅仅是投资部经理助理,为何能接触到这么详细的内幕信息?

原来,刘某某名义上是“宝鼎稳盈3号”的投资主办人之一,实际上是给申万宏源资产管理部一名投资经理王某顶名。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业务部负责风险处置项目的总经理强某证实,“宝鼎稳盈3号”是其任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期间成立的一个产品,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产品投入资金4.5亿,由林某、牟某和刘某某做为主办人,他们每人操控1.5亿资金,王某参与了“宝鼎稳盈3号”,因为当时毕竟刘某某经验少,且之前没有独立管理过什么产品,强某还是以锻炼新人的角度才让她当的主办人,但是强某也不能冒风险都让她来管理,如果赔了的话,强某等都会受牵连的,所以强某当时是让王某具体管理刘某某这1.5亿资金的,强某在权益团队每周一开例会时多次说过,刘某某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要以王某的决定为主,刘某某主要是向王某学习,实际上就是让王某操控刘某某主办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

为何不能直接让王某担任该产品的主办人呢?原来王某当时手里还有一个定向投资产品,按照规定不能在担任集合产品的投资主办,所以公司就让刘某某顶王某的名做了该产品的投资主办人。从具体操作上来看,王某负责决定买卖哪只股票,刘某某负责下单,剩下两名投资主办人因经常需要出门考察,大部分交易操作也都是由刘某某来负责。

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罚金140万元

一般来说,隐蔽性特征使得“老鼠仓”很难被识别,而刘某某的“老鼠仓”也在其离职申万宏源一年后被查出。

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转来《关于对“朱某某”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报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和导侦核查的通知》,经专门人员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申万宏源职员刘某某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嫌疑。

2017年5月9日,经侦支队在传唤刘某某配合调查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过程中,刘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日,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30.28万元。

2018年11月5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7154.90万元,获利人民币133.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刑罚惩处。因刘某某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对扣押的130.28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监管从严查处操纵市场

和“老鼠仓”违法行为

对于“老鼠仓”,监管一直严厉打击。

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期货两部司法解释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指出,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程合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此外,“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据了解,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也表示,将加大对“老鼠仓”案惩处力度,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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