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邓立新、孙德鸿、王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随着庭审公开,邓立新的“老鼠仓”事件被揭露。
根据庭审相关信息,邓立新自2009年3月至案发前止,单独或伙同孙某鸿、王某一起操纵上海、北京两地的12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中邮旗下的两只基金买卖相同股票。8年时间,邓立新通过200万老鼠仓本金,34.7亿元的交易额,赚得5507万元,收益率高达26倍。
合谋细节也随之水落石出,邓立新负责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孙德鸿提供操作账户,并且约定产生的收益五五分成。
庭审中,邓立新等三人当庭认罪悔罪。但邓立新对于5507万元的非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疑问,表示罚金过重。
该案将择期宣判。
三人内幕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1.63亿元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邓立新、孙德鸿、王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证实了先前市场极及其关切的“中邮基金原投资总监邓立新自传出被带走接受调查”的传闻。时隔两年,该事件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根据开庭信息,公诉人表示,邓立新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从业期间,掌握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的标的股票名称、数量价格、盈利预期和买卖时间节点等非公开信息,利用上述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自2009年3月至案发前止,单独或伙同孙德鸿、王红一起操纵上海、北京两地的12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上述两只基金买卖相同股票。经有关机关统计认定,邓立新涉及成交金额34.7亿余元,非法获利5507万余元;孙德鸿涉及成交金额16.8亿余元,非法获利2927万余元。王红涉及成交金额1338万余元,非法获利1628万余元。
有书证、公安机关物证和证人证言为证,邓立新在2017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同一天被公安抓获的还有孙德鸿,而王红则是在2017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书指控,邓立新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所获得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告知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邓立新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共同合谋约定对半分红方式
随着庭审的不断深入,邓立新与孙德鸿的合谋内幕交易行为的细节也逐渐曝光。
按照两人约定,邓立新负责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孙德鸿提供操作账户,并且约定产生的收益五五分成。于是邓立新和孙德鸿各出资200万元,打到一个账户中交由孙德鸿负责进行操作。因担心同一账户交易时间太长而产生被监管的风险,在该账户操作了两三年之后,共同决定又把钱转移到其他账户继续操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两人掌握操纵了5个账户。邓立新在庭审中供述,对于他和孙德鸿一起控制的账户,自己也曾经有独立操作过,主要是利用出差或是在家里的时间,操作纪录不多。
案发后,经有关机关核定,双方共同交易的账户共有金额约3000万元,大部分为现金。其中,400万元为双方的初始投入,2500万元为获利金额,还有100万元是孙德宏个人资产。
截至案发,邓立新和孙德鸿还未就收益部分进行分成。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邓立新和孙某鸿的各自获利金额应为1250万元,这部分获利金额邓立新和孙某鸿均表示认可。
认罪悔罪但对非法所得存疑
公诉书指控,邓立新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所获得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告知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检查机关并不认为邓立新具有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情节,也不能对其减轻处罚。
庭审中,邓立新也对非法所得的认定有疑问。他认为孙德鸿个人账户趋同交易的信息源:一些来他提供的内幕消息,一部分源于孙德鸿个人的投资交易习惯。并且邓立新对孙德鸿个人操作不知情。在法庭辩论阶段,邓立新表示,“罚金对于个人来讲定得高了。我记得非法所得是3000多万元,但是最后定的是5500万元,不知道这块证监会后来是怎么定的。”
邓立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他认为自己在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己是第一次犯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后报请审判会讨论决定,再另行宣判。
作为投资界的一名老将,邓立新拥有长达25年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在工商银行、华夏证券、首创证券等公司任职。在加入中邮后,曾任中邮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并在2015年成立邓立新投资工作室。自2011年5月开始,邓立新担任中邮核心成长基金经理,先后共掌管5只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