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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公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8~2019)》显示,国内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6家实质性地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业务总规模约为850亿元;加上银行、券商与第三方财富公司等受托机构在家族信托业务领域的浸染与耕耘,目前家族信托资产存量总规模接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国内家族信托市场时下依然尚处初步成长阶段。

“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委托人将一辈子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受托人,就是相信后者能够通过科学的产品配置与财富管理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理财产品,而且政策规定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因此,除了保值增值外,委托人还追求资产性价比更高的综合性“收益”,尤其是财产保护、财富传承以及后代激励等成为了家族信托的重要实现目标。

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由此使得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特殊功能,比如委托人婚姻关系破裂,信托财产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而维护了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还如,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家族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家族信托财产进行追偿;更重要的是,由于可以跨代指定信托财产受益人,家族信托还可以防止因顺代继承人出现突发性重大伤亡而发生的财产分割与企业动荡风险。

“富不过三代”是缠绕着全球绝大多数殷富家族的代际魔咒,而设立家族信托,就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原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被动用,从而维系在次代无能或者不愿意承继祖业的“断代”环境下对家族资产的集中管理,实现财富传承和价值再造,也正是如此,许多名望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福特家族等都设立了家族信托,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对我国来说,根据《胡润百富榜》统计,排名前100的中国富豪平均年龄已高于54岁,其中50岁以上超过80%,未来10~20年中国将迎来财富代际交接的窗口期,借助家族信托也不失为确保财富传承的明智选择。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家族企业能够实现代际无缝交接,但也未必能够保证不会发生后继财务风险,如投资失败风险、经营破产风险等,对此,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有250家上市企业在传承给子女后,企业市值平均下降了60%,传承之后的财富消损结果清晰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就能够保证后代的正常生活不受财富传承过程中的风险困扰,甚至还可以做到衣食无忧,家族关爱的精神命脉得以延续。

但是,通过家族信托为家族成员筑起生活“护城河”并不是支持或者放纵后代任意挥霍或者无所事事,相反,家族信托可以针对受益人选择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以及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受益方式,比如要求受益人须有固定工作、考上大学,或者提出一些禁止性条款等方可行使受益权等。因此,相比于遗嘱等分配方式,家族信托的安排更具灵活性,更能达到教育、激励与约束后人行为的目的。

根据瑞士信贷银行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2018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190万亿元,其中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达到197万人,持有61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预计2019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到约200万亿元,高净值人群达到220万人左右,持有财富总量将达68万亿元。同时瑞银预计,未来五年中国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有望达到243万亿元人民币。个人财富总量的放大显然为家族信托营造出了丰沛的“蓄水池”。

按照贝恩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开始考虑财富传承,有20%的高净值家庭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另有30%的家庭考虑未来三年内使用家族信托。基于此,有数据预测,到2020年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规模可超过6200亿元,未来三年将是家族信托的爆发时期。但是,高净值人群的巨大财富存量以及潜在需求仅仅是带动家族信托引体向上的一种市场力量,国内法规与政策以及商业主体等层面的动能供给才是决定家族信托市场能否做大的关键因素。

从法律角度看,于20年前颁布的《信托法》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商事信托和短期盈利性信托,而关于存续时间长、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家族信托缺乏较为细化的明确规定。比如,《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却并未规定登记机关和相应程序。还如,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但是,究竟什么是合法资金来源以及如何裁定资金是否非法,受托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很难有明确的法规做指引。

从政策层面看,目前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标的没有任何问题,但股权与不动产却存在着明显的障碍。一方面,按照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交付类型是股权与不动产,其价值判定是采用当时公允价值还是初始价值就不能不存争议;另一方面,用股权或者不动产设立信托,按照要求须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计划名下,由此产生的转让关系需要委托人承受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其对股权与不动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抑制不难想象。

再看信托市场的经营主体,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政策约束下,拥有牌照优势的专业性信托公司本应在家族信托市场纵横捭阖,但家族信托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与见效慢,商业模式也主要依赖于收取0.3%~1%的管理费,信托公司因此很难赚到钱甚至还可能亏损,自然对家族信托难以投入很大的热情。至于银行、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虽积极参与家族信托业务,但由于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只能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而后者浸入市场的强度也直接决定了前者贴近市场的热度。

正是供给侧存在着以上短板,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存量规模不仅过小,而且范围狭窄,同时离岸家族信托(高净值委托人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管辖区设立)如火如荼。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资料,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有50%~70%的比例来自内地,仅2018年以来就有17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实控人委托信托机构新设或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涉及总市值超过2300亿港元,其中包括马云、刘强东、孙宏斌、雷军等境内知名富豪均已设立离岸家族信托。这种状况某种程度显示出资本隐形外流之嫌,同时也说明民营企业家对其在国内的未来发展缺乏稳定预期,需要通过制度与商业能量的创新予以明确引导。

《信托法》的修订无疑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重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廓清信托财产登记主体与程序,增设财产登记流转环节的信托事由,支持股权、不动产进入家族信托等,同时要出台《家族信托受托人条例》,系统规定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另外,要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减免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流转税费。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去通道、控房产”的监管力度加大背景下,传统融资类业务萎缩进程正在加快,应当将经营重点转向服务类家族信托这一本源业务上来,并加强与银行、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合力撬动与做大家族信托市场。必须看到,家族信托实际上是长期收益类项目,存续期长且具有规模效应,相较于传统融资类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要持久与稳定得多,关键是市场经营主体需要累积和锻造出面向家族信托需求的精干人才储备以及丰富产品与精准服务的对接能力。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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