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3月17日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愿望日益迫切。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另类子公司应当主要投资于母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标的,也可以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于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及协会认可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标的;另类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通过参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夹层投资等业务对外进行融资;另类子公司不得负债经营,但因衍生品交易而产生的负债及其他经协会认可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对于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下设子公司(简称“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持有该二级管理子公司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下设除二级管理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下设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管理与其设立目的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