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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于《公司法》,变化是唯一不变的

达莫达兰

这个故事是伪造的,但是消息很清楚。一位与书商联系以获取2013年《公司法》更新副本的人被告知,这种事情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总有修改案。

在考虑了多个版本并可能在此过程中将其废弃后,该法案于2013年颁布,预计2013年公司法(该法)是一项在合理时间内无需重新审议的法规。甚至在墨水变干之前,便开始要求对该法的若干规定进行重大而实质性的修改。自那时以来,委员会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已进入法规书,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种不连续感。这项练习继续进行。

11月2日,根据另一个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一项法令对该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他一些建议已在公共领域提出以征询意见。有多少这样的反馈进入法规,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M Damodaran前董事长/ SEBIOpinion / 2018年,这一年可能是Opinion /为什么将独立董事视为董事会的敌人?观点/我们是否在见证股东民主的最初迹象?

法案第8节提出的变更可以最好地说明休闲立法的匆忙和re悔(修正)的做法。将拟议的修正案与该法的原始规定进行比较,将不会显示任何变化。现在建议的是撤消通过通知进行的更改的影响并恢复原始规定。

建议的主要变化之一是通过调整“独立性”的定义来限制独立董事的报酬上限。提出这项修正案的前提是,如果一个人的所有来源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归属于一家公司,则应认为他/他的独立性被牺牲了。坚持以金钱补偿来定义独立性的愚蠢行为。这项规定将使公司拒绝为年收入较小的有经验人士提供服务,这似乎已被人们所忽视。同样,失去了根据董事对公司的贡献来奖励或补偿董事的机会,这是董事会对公司前景的贡献的根源。立法规定心智独立显然是一个可笑的想法。

所附条款规定了“该机构”的评估,以确定人员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会职务。“研究所”一词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赠品,因为无需花费太多精力就可以将其视为为未能起飞的研究所提供收入来源。可以合理地假设,机构进行的任何正式评估都应基于个人对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理解,并且几乎不具有董事会行为和个人应带来的其他非法定属性的任何输入董事会。显然,这是与董事会现实不符的解决方案。

基于ID没有足够的工作要做的一种错误的假设,他们被赋予将辞职副本及其详细原因归档给公司注册局(ROC)的责任。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辞职信的当前安排及其理由被给予公司以及由公司给交易所的理由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向中华民国提交信件副本的责任很可能已经交给了公司,而不是身份证。

提议的更严格的条件是,身份证的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第30天起生效。如果要确保对ID负责,则此条是不必要的,因为在董事期间对行为和不作为的责任将在个人担任董事之后继续有效。早些时候,在该法令生效之前,身份证必须由公司接受,该公司必须接受他/她的辞职才能使其生效。从公司收到通讯之日起立即生效的更改是一项有益的规定,现在出于未知原因而寻求将其取消。当法律继续规定非身份证件的辞职应立即生效时,这似乎更加奇怪。

立法是对公司舞台上单个事件的回应或结果,是最好避免的下意识的反应。法案附表四归功于萨蒂扬(Satyam)崩溃,这已不是秘密。本谘询文件载有一项拟议修正案,显然是对IL&FS禁令的回应。建议对该法第241条进行修正,以规定对“与公司事务的处理和管理有关的人员”采取行动。如果有理由相信该人犯有欺诈,渎职,持续的过失或在履行其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职能方面的违约行为或违反信任的行为,则将采取行动。有罪存在的初步结论是采取行动的先决条件。

下一个子条款规定,如果中央政府认为有情况表明“公司的业务不是由或没有由该人进行和管理的,则中央政府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具有良好的商业原则或审慎的商业惯例。”

实际上,这取决于形成以下观点的观点:存在暗示不谨慎做法或不合理业务原则的情况。

事后看来,总是有可能得出结论,即错误的商业决策是不明智或不明智的决策。在这样的全面规定生效之前,需要提供足够的保障。指责许多公司的管理层做出不合理或不明智的决定是很容易的。在触发条件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盲目应用此类规定可能会破坏稳定。

提出征求意见的草案也是可怕的制图法典范。建议的第241(4)条如下:“根据第(3)款将案件转交法庭的人,该人应作为申请的被告人加入。”“这种人”一词显然是多余的。

也许正在预料到铁砧上将会有更严格的规定,ID正在以印度女子板球队中级击球手退出折痕的速度退出董事会。陈述的原因主要是无法在公司事务上花费大量时间。一个人想知道是否需要那么多时间才能得出无法承诺优质时间的结论。至少在一个已知的情况下,在加入董事会一年之内发生这种情况令人不安。

正如吟游诗人所说:“恶作剧你正在前进。顺其自然吧。”

M Damodaran先生是卓越推动者的主席,并且是SEBI,UTI和IDBI的前董事长。意见是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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