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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大招!8万亿券业分类监管迎“大修”,扣分更严,这些情况直接降级!

“分分分,券商的命根”,每年的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对于券商来说都是一次“大考”,并对券商实际业务的开展有着较大影响。

5月22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分类评级指标进行修订,并在今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适用。

目前业内适用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于2017年7月,此次在该基础上对12处内容进行了修改,涉及到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市场竞争力评价、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等多项内容。

整体上看,监管对券商风控要求变得更高,扣分项增加,加分项也更注重风控建设,对盈利和营收规模的重视程度有所调整,同时明确了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

12条内容被改

券商分类监管再次迎来修订

众所周知,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而在这几年中,伴随证券行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指标纳入考核,如合规管理、信息技术、声誉管理等。

此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也是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旨在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据了解,本次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的12条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幅度超过30%,整体来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 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3 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这些要点看过来

此次修改涉及12条内容,基金君作了梳理整合,让我们来看看。

一、新增财富管理业务、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

从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来看,共涉及8大调整,其中,有两大指标为此次新增。

1、新设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

即“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位于行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的比例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或者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此举目的是引导证券公司增强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业务能力。

2、新设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

即“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近几年来,券商在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上铆足了劲,此次将财富管理业务情况纳入指标,也将能进一步促进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

二、对经纪、投行、资管、信息技术投入等业务评价方式进行调整优化

1 优化营业收入指标计算口径。将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由合并报表口径调整为专项合并口径,突出对证券公司主业收入情况的评价。

2.调整证券经纪业务评价方式。将原有“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且营业部部均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或者部均收入位于行业前列(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指标,调整为“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分”。

3.优化投行业务评价方式。将原先“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排名”指标,细化为两个指标: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分、1 分、0.5 分;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20 名的公司,分别加 1 分、0.5 分。

4.优化资管业务评价方式。保留“资管业务收入排名”指标基础上,增设“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规模占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的比例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引导证券公司优化资产管理业务结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4 改进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取消原有净资本收益率和成本管理能力两个评价指标,整合为“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 10 名、前 20 名的,

分别加 1 分、0.5 分”。

5 优化信息技术投入评价方式。将“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绝对数指标,调整为“信息技术投入金额”相对数指标。

也就是说,“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2 分、1 分、0.5 分”,以更好地体现证券公司对信息技术投入的重视程度。

三、扣分要求更严格出现这些情况要被扣分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此次修改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扣分标准。整体来看,扣分的要求更严格。

1、明确券商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标准

此次修订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以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

比如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 分”。

但是,在现行的规定中,仅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才会扣分,此次增加了董监高,意味着,不仅是券商,券商的董监高人员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也会直接导致公司被扣分。

此外,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 6 个月(含)以内,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年(含)以内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 分”。此处同样增加了如果董监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的相关内容。

2、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

此次修订也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比如,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

这一项明显趋严,而根据此前规定,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此外,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 5 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 5 分。”

3、明确券商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

此外,修订也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不低于 2 分。

而在此前的版本中,该处表述为“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四、出现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况将被下调评级情节严重的将直接被认定为D类

从分类评级的设置来看,此次修订依然保留了A、B、C、D、E五类的分层框架。值得注意的是,修订也明确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者没有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分类结果下调 3 个级别;

情节严重的,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

五、这些情况要加分!重点向风控能力倾斜

扣分趋严之下,监管对加分项也毫不吝啬。从具体加分项目来看,在“合规”成为券业文化理念的第一个关键字之下,监管对资本充足、合规风控能力尤为看重。

1、提高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加分门槛

修订将“证券公司最近 2 个、3 个评价期内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分别加 2分、3 分”,提高为“最近 3 个、4 个评价期内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 2 分、3 分”。

2、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

即“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150%且净资本 200 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 150%的,

分别加 2 分、1 分”。

3、新设风险管理全覆盖及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指标

即“证券公司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同一业务和同一客户信用风险归口管理、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 T+1 日计量与报告的,加 2 分;最近 2 个评价期并表管理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并且实现运用内部模型法计量风险的,加 3 分”。

除了已经提到的加分项,这些情况下,券商也将获得加分。

比如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 以上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新设证券公司经营不满三年 但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参照最近 3 个评价期内持续达 标予以加分等。

4、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同样进行了大幅修订,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信息披露等 6 个方面,重点是对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中,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等评价指标与标准。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自营投资、股票质押、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重点业务风险管控,以及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债券回购经纪业务结算风险管控、声誉风险管理等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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