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张利静)6月27日,有媒体援引权威人士消息称,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引发市场热议。随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称,“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
对于是否应该给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业内存在较多争议。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30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候表示,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看,不完全认同把券商牌照直接发放给商业银行的做法;但银行可以与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财富管理服务。目前很多券商都在由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在这一方向上,银行与券商有着非常大的合作空间。
中国证券报:假若发放,哪些银行将分得头羹?商业银行直接获得券商牌照,存在哪些障碍?
刘锋:我并不完全认同把券商牌照直接发放给商业银行的做法。首先在90年代,商业银行曾经可以直接参与证券业务,历史的经验表明当时它们并没有把这项业务做好。在分业监管后,将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证券业务剥离了出来。而目前监管的格局还没有发生变化,虽然对于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已经开始有所交叉,但对于机构的监管是分业的,银行、保险和信托由银保监会监管、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在监管边界没有厘清之前,将券商牌照发给银行并不合适。
其次,不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不代表不允许银行参与券商的很多业务,银行与券商实际上在很多业务、产品和服务层面已经存在重叠和交叉。
第三,另一角度来说,如果可以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那么是否可以考虑给券商发放银行牌照?国际经验来看,国际成熟市场的混业经营经验已经持续近20年,如加拿大目前就没有独立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全部被银行所收购;美国在金融危机后也在进行混业交叉,如做投资银行出身的高盛现在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再者,中国实际上已经有金融混业经营的角色,也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中信集团、招商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旗下包括了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等所谓全牌照金融子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拥有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将其银行再度成立券商子公司,作为集团来说没有这个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说,银行可以加大与券商进行业务合作与交叉,而非重建一套系统,也能更好的为客户进行服务。而券商和银行也可通过收购兼并的形式,将自身变成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再花费金钱、精力进行额外的安排,一方面没有能力,另一方面也不够专业,银行要做好自身的强项。大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可以、有的也已经通过交叉持股等形式向前迈进。而现在证券行业也需要优化重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整合,优胜劣汰。
中国证券报:商业银行可以在哪些业务中率先进行券商业务的尝试?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开展业务?
刘锋:我认为银行可以与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财富管理服务。目前很多券商都在由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在这一方向上,银行与券商有着非常大的合作空间。与银行相比,券商的产品生产能力与相关专业能力较强,但在客户的体量上,要远远滞后于银行。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与券商进行深度的合作,目前不少银行也成立了资管子公司,将银行系的资管子公司运营好,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此外,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银行也可以和券商展开合作。银行的很多贷款可以向公司债转换,而银行的贷款客户也有很多可以与投行的业务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广的直接融资通道和方式。此外,券商的投行部门和研究部门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储备,也能够为银行客户或储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投融资的财务顾问和投资顾问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假若在一个金融控股体系下,银行与券商可以展开深度合作,如中信银行的相关业务可以交给中信证券,汇金公司旗下的工、农、中、建、交等银行的相关投行业务可以交给旗下的中国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等进行交叉服务,没有必要为此由银行单独申请券商牌照。
中国证券报:混业经营有什么样的利和弊?
刘锋:混业经营首先对监管来说存在挑战,目前的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制度。为防范风险和便于管理,行业间设置了许多隔断和防火墙,以及业务许可和牌照。而已经开展的或将要开展的许多交叉业务和产品服务却存在一些监管空白或重叠。监管方面需要确定是对机构进行监管,还是对业务内容、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如目前,在业务和产品服务上实际已经有许多交叉重叠,例如保险公司,卖的是保险产品,但在获得保费收入后形成的保险资产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管理;银行和信托公司卖的基金、“理财产品”或“投资计划”,很多都是在一级和二级资本市场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业务实际上是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而保险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本身是由银保监会进行监管。另外,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也显得苍白无力。。
在成熟市场,往往是对业务内容、产品和服务类型、以及从业人员的层面上进行监管。如美国把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纳入监管范畴,包括上市公司和所有中介机构,以及无论大小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士,特别是对于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要强很多,甚至可以会有终身监禁和处没个人财产的惩罚。
在金融混业经营下,监管体系如何配合和完善?从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对象上需要做出什么样的调整,都是将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而混业经营对于投资者来说将会带来很大的好处,至少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成本和获得更加便利多元的产品和服务。分割得越厉害,信息越不容易对称,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等也越高。对于投资者来说,希望能够开一个账户,既可以买基金、也可以买股票、保险,并获得更加专业便捷的服务,大大降低成本和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