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马贱阳表示,《纪要》的发布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当前债券市场纠纷涉及的关键问题,畅通了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了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是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马贱阳表示,加强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但由于一些复杂债券纠纷案件的出现,市场机构对于明确债券案件审判机制,进一步明晰持有人会议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诉讼资格等问题提出了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自2018年初开始深入研究债券案件相关法律问题。人民银行作为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多次召集市场成员研究讨论,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最高法《纪要》的起草充分征求了市场机构意见,力求做出符合债券市场实际情况的安排,对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在《纪要》前期调研中,交易商协会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了当前债券违约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投资人司法维权面临的障碍;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专题研讨会,就《纪要》中的难点征求市场机构及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意见。对于协会和市场各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研究和推敲后予以了最大程度的吸收采纳。
上述负责人称,例如,对于虚假陈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损失计量问题上,在对国内外案例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机构提出的不同于股票的、适应债券法律特点的损失计量建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充分考虑了持有人个人诉讼自由与集体维权效率之间的平衡,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和持有人会议制度中采取的,以受托管理人集体诉讼为原则同时保留异议持有人的个体诉权的思路,予以一定程度的兼顾。此次《纪要》对于交易商协会同期制定并推出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指南、持有人会议以及受托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夯实了其法律基础。下一步,协会将在债务融资工具自律管理工作中,对《纪要》内容不断予以吸收,进一步发挥《纪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