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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太大了!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近几年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望迎来正式的监管政策落地。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新一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保险新规”)。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稿主要强化了互联网保险的持牌经营原则,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推广保险也将迎规范。

《办法》全文近一万四千字,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基金君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全文、起草说明及答记者问整理十大核心内容。

1、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此次监管所界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对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即获得保险牌照的机构,《办法》所要求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2、银行可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3、互联网企业展业需满足五方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市场占比越来越高,但一直处在监管的模糊地带。此次新规意见征求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一项。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五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必须坚持线上销售原则,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4、非保险机构不得越界经营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五条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5、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授权可直播营销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高速发展,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宣传卖保险,特别是今年疫情以来,这种现象更为广泛,直播的兴起更是助涨了互联网保险的销量。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不得有兼职人员。《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

6、规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互联网营销行为

对于持牌机构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三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7、互联网销售未经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同时,保险公司应保障客户退保权益,不得隐藏相关业务的办理入口,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退保。

此次监管并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机构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辅助,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8、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分工

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分工,《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9、新规深度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

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

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保险机构需在新规实施6个月内完成整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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