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内幕交易奇葩案件!
在获知内幕信息后,上市公司一员工竟然“兵行险着”:假借买房之名,向公司大股东借钱储备“资金弹药”,拿到钱后迅速潜伏买入公司股票……
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了对任某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市公司拟开展收购
人力总监对此知情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威合金)创建于1993年,2011年1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据博威合金官网介绍,其在全球拥有九个制造基地和一个资本合作平台,成为集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于一体的科技型、国际化公司。
自2018年6月起,受股市行情低迷影响,博威合金陆续接到投资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建议将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集团”)控制的宁波博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高科”)并入已上市的博威合金,集中精力将一家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升博威合金的股价。
复盘K线图可以发现,2017年1月12日,博威合金盘中股价(前复权,下同)曾达到15.40元,此后股价震荡下行,到了2018年10月19日,盘中股价一度跌至5.74元。
到了2018年9月初,作为博德高科董事、博威合金人力资源部总监的张某军,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谢某才汇报时表示,建议将博德高科装入博威合金。谢某才要求张某军对此次谈话的内容保密。
此后,谢某才就博威合金收购博德高科的想法,在2018年10月与相关人员经过多次讨论,并最终于当年10月25日正式决定进行收购。
2018年10月30日,博威合金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收购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为,博威合金拟发行股份购买博德高科100%股权信息,未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于2018年10月30日。张某军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太大胆!员工借钱搞内幕交易
经证监局调查,在这起收购中,竟然发生了一起奇葩的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当事人任某,也任职于博威合金人力资源部,是张某军的下属,与张某军在同一楼层办公。
来看下面这条时间线:
2018年9月14日,“任某”开立了证券账户。
2018年10月23日,任某以借款买房为由,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提出借款75万元的申请。而值得一提的是,张某军正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次日,75万元款项划就转到了任某的银行账户。
2018年10月25日晚上9点43分,任某与张某军还有过一次53秒的通话记录。
通话后的次日,也就是2018年10月26日,这75万元全部转入了任某的证券账户。就在当天,“任某”证券账户就开启“买买买”模式,累计买入博威合金4.74万股股票,成交金额30.74万元,最终获利0.77万元。
也就是说,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后的几天时间,任某就迅速完成了布局:开证券账户、筹备炒股资金,并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精准潜伏买入。
被处10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认为,任某在2018年9月14日开立证券账户,10月23日向博威集团借款75万元,10月24日款项到账,10月25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话联络,10月26日买入“博威合金”股票,其开户、筹措资金、买入股票的整个流程均集中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任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博威合金”一只股票,具有新开户、集中交易等特征。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任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任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任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0.77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