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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有关责任人受到上交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一、公司虚增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利润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7号资产管理计划4,000万元份额的收益权作价6,000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2015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2,000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4,300万元转让给九牛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已将上述两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两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

而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错。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后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香溢投资已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导致2015年确认的两项投资收益共计10,300万元存在重大差错。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影响201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9,373,746.47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4.1%;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373,746.47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27.34%。

二是影响2016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40,365,217.41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1.23%;影响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4,656,361.18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78%;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17,385.29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8.62%。

三是影响2017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66,060,000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2.18%;影响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242,000.01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5,638.82元,占更正后净利润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三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香溢担保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2016年6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香溢担保签订《补充协议》,以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上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2016年4月7日支付给开泰投资2,715.93万元,香溢租赁于2016年5月20日向开泰投资的一致行动人盛光电池支付补足款项3,550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公司出具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2016年,基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2,249.39万元,香溢投资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合伙企业开云丰汇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2,606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香溢担保及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公司及除刘正线、夏卫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根据宁波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溢融通等7个主体)》(〔2020〕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2020〕1号)(以下统称宁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刘正线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夏卫东作为时任总稽核师,亦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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