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2日报道,近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布了修订完善后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主体、职责分工及法律责任等。
其中,《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了对竞买(投标)人的监管内容。《管理办法》指出,竞买(投标)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认为继续交易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承办机构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有权取消其竞买(投标)人的交易资格,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和约定事项的;参与土地交易预申请活动时,违反预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