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运行,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2月31日,深交所修订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项规则,进一步拓宽听证、复核事项范围,优化自律监管“工具箱”,推动提升自律监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服务改革需要,提升监管效能。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相衔接,新增暂不接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类纪律处分,以及3类自律监管措施,强化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市场主体的义务约束和追责机制。同时,对于暂不接受文件类的纪律处分,配套设置听证、复核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空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落实上位法规,做好规则衔接。根据新证券法,将限制交易的范围从“限制证券账户买卖”调整为“限制投资者交易”,删除规则中已不适应新证券法的“暂停上市”“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等相关表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优化监管程序。结合监管工作经验,回应市场诉求,明确听证、复核会可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便利当事人寻求内部救济,并放宽听证会参会人员限制,明确当事人可与其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会等。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是深交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关键抓手;听证及复核,是市场主体申辩的重要内部救济渠道。作为一线监管机构,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优化自律监管执行工作,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依规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依法治所、依法治市能力,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