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曝退休高管集体讨要养老保险费的国都证券,再现劳动争议风波。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4月5日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国都证券原金融市场部副总周某曲在2019年7月份被公司辞退,双方就补偿问题诉诸公堂,争议的焦点在于国都证券是否应该向其支付15.89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辞退行为是否合法。
国都证券称,周某曲不顾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在临时主持金融市场部工作期间,将前部门总马某的季度和年度绩效奖金泄露给部门其他员工,制造员工与公司矛盾,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因此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曲辩称,他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国都证券并未向其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真相到底是什么?对此争议,法院怎么判?
部门副总被辞退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周某曲于2017年6月5日入职国都证券,约定每月固定工资3.75万元,另有绩效工资。次年8月,国都证券任命周某曲担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但上任不足1年后,国都证券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9年7月30日,周某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因周本人在2019年7月1日至11日正常出勤,且2019年有5天年假尚未使用,仲裁机构判定国都证券向周某曲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9692.2元,以及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6896.6元,此外,判定国都证券向周某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9万元。
仲裁判决下达后,国都证券因存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公司无需向周某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884元。周某曲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在同意上诉仲裁判决之外,要求再判令国都证券向其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
鉴于国都证券表示就周某曲所在部门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公司尚未制定分配方案及落实,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此事项并未予处理,故周某曲表示撤回其关于2018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
由此看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国都证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这直接关系到后续赔偿问题的认定。
因何被辞退?
一审法院查明,国都证券向周某曲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辞退理由。但国都证券向法院表示,周某曲不顾保密制度规定和保密协议约定,泄露属于公司保密范畴的信息,鼓动其他员工不满,制造员工与公司之间矛盾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都证券的规章制度。
国都证券称,“我公司基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周某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告知解除理由。周某曲知晓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亦签收了解除通知书。我公司与周某曲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不过,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国都证券主张与周某曲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向周某曲说明解除理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周某曲亦不予认可,故对国都证券该主张不予采信,国都证券与周某曲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884元。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认可,于是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国都证券向周某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其中未载有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国都证券公司称已向周某曲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且周某曲自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周某曲不予认可,故对国都证券公司的上述主张难以采信。
国都证券所称周某曲存在泄露公司保密范畴信息,鼓动其他员工不满,扰乱员工关系,制造员工与公司之间矛盾,给公司管理和经营造成严重阻碍等行为,但国都证券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周某曲违规行为的通报》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公司的主张成立,因而国都证券公司所述周某曲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国都证券公司与周某曲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周某曲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