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因为股权质押爆仓,债务违约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数量不少。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这是国内法院出台的首份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专业办案指引。
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祝理力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针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执行依据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最高院的通知等。深圳中院出台的《指引》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都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强制执行缺少专项法规
今年9月,上市公司珠海中富1.46亿股股票被放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拍卖,经过24小时的竞价后,截至9月18日10时,淘宝平台显示仍无人出价,本次股权拍卖宣布流拍。此前,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因背负16.78亿元债务未能偿还,被法院宣告破产,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全数拍卖。从当天竞买纪录上看,此次拍卖有23.29万人围观,但仅有1人报名,全日无人出价,最终导致流拍。
今年以来,类似珠海中富的大比例股份被司法拍卖,公司控制权因此易主的案例并不少见。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深圳中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
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祝理力表示,我国目前针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执行依据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最高院的通知等,即便如此,这些依据的形成时间也在十几年前。当时的证券市场股票还有国有股和法人股,现在市场的股票基本上只有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两种,但针对这两种股票的强制执行找不到专门的规定,尤其是针对限售流通股。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深圳中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这个《指引》。”祝理力表示。
明确不得强制执行的股票及账户
祝理力认为,《指引》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都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比如:直接明确执行管辖法院为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而不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不得强制执行的股票及账户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困惑的问题。
具体看来,《指引》规定,被执行的财产系上市公司股票的,在确定执行管辖法院时应当以该上市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能以存管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对于强制执行的股票范围,《指引》规定对三种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依法不得强制执行:(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二)证券公司依法按照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交收完成之前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作为担保物的上市公司股票。
司法实践中,往往上市公司同一账户内的股权被多个债权方同时冻结,冻结的先后顺序如何界定经常引发争议。
祝理力表示,《指引》对不同执行案件在同一交易日冻结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指引》规定,不同执行案件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上市公司股票办理冻结,对冻结顺序产生争议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
专门设计交易细节
据了解,在当前的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和当事人协商以股抵债,还是法院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或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金融执行案件的效果。
祝理力表示,《指引》尤其是对限售流通股与无限售流通股的变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无限售流通股的变价措施进行了细化:按照变价股票数量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变价方式,在大宗交易的方式中,明确先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并通知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拟变价股票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这个细节也是为配合证券交易的流程作出的专门设计。
具体来看,对上市公司股票变价方式,《指引》按照所涉股份比例确定。
《指引》规定,非董监高所持的无限售流通股,如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上,或者股票长期停牌(六个月以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如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下,符合大宗交易条件的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不符合大宗交易条件或者大宗交易后的剩余股票,可以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如执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
祝理力表示,《指引》亮点很多,值得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