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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支持政府以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为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自然资源部今日发布《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同时确定了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在保障规划用地规模方面,《意见》提出,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同时,要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在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方面,《意见》提出八方面要求,一是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二是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三是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四是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五是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六是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七是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八是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此外,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方面,《意见》要求,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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