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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公司股东王进飞债务纠纷一案终审判决 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证网讯(记者 崔小粟)奥特佳(002239)12月30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斌诉公司股东王进飞及本公司债务纠纷案件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根据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此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及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受本案一审判决影响,公司于2019年初计提3.09亿元预计负债。此次终审判决后,公司不负所谓担保责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当在2019年予以冲回,从而对当期损益构成积极影响。  公告称,2014年,刘斌与公司股东王进飞等人签署借款合同,王进飞等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后经协商,约定王进飞单独承担3000万美元债务及利息。因王进飞无力偿债,刘斌与王进飞于2018年3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王进飞的多位亲属及其私人企业等为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进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公司的名义在此合同中盖章,将公司列为担保人。  其后,王进飞仍无力还款,刘斌于2018年8月将王进飞及各担保方起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公司承担担保义务,应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公告,刘斌未尽到相对人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王进飞在《美元补充协议》担保人处加盖私刻的奥特佳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能代表奥特佳公司的真实意思,王进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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