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开幕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带来了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并对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等提出建议。
崔瑜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金融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建议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崔瑜的一份议案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她认为,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央行职责定位。要明确职责定位。建议在第4条中,明确人民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的职责定位,并赋予人民银行相应的履职权力。要完善职责内容。结合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和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建议在第4章业务和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金融安全指导、协调的工作职责,建立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安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需的监管职权。比如,有权从金融主体获取相关的数据、材料;有权对金融主体执行相关监管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处罚;三是明确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手段,比如建立完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度,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制度,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压力测试等,从而为人民银行履职更好地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建议增加专门章节,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丰富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可采取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其他约束手段等解决目前央行监管操作性不强、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统筹管理。建议统筹开展金融市场监管。在相关章节中,明确由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统筹监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健全治理结构,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管理科学、风险可控的金融统筹管理体系。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一是在《人民银行法》第4条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二是尽快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三是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在拟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法规中明确监管对象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有所滞后,亟待修改
崔瑜还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崔瑜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有所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为此,有必要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
一是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对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对商业银行科学分类监管的需要。目前,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依然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但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农村金融机构进城市情况较为普遍,商业银行区域经营属性有所弱化;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体量已经超过或接近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商业银行法》必须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三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创新的需要。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步扩大,资管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和互联网信贷业务等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但目前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中尚未包括上述业务。《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
此外,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通过设立信托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信托投资业务;部分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相关证券投资和基金管理业务;部分商业银行还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但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较为严格,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匹配,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是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的需要。发展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支持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创新动力,比如对于已经做到了“尽职”但仍产生风险的贷款,仍要受到追责,这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为此,《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考虑通过明确小微企业信贷规定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五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现《商业银行法》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但从公司治理与防范风险角度,各类商业银行都应当设立监事会。同时,目前规定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商业银行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公布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上述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商业银行法》应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
崔瑜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方面修改。
第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第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二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第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3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一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二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三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第六,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建议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
崔瑜还带来了关于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建议。她表示,在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 区域金融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进而促进区域内产业升级及经济一体化发展。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提出三个方面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目前,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缺乏统一的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导致相关工作散落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无法较好提升。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围绕重点实现突破。提升支付结算速度、增强资金流转效率是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的目标。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各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性,尚未形成标准统一的一体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议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等方面需求前提下,长三角区域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按照难度低、开发小、可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同时,有效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经济依存度高、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区域内各省市支付业务量平稳增长。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目前,长三角区域内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等。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以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