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证券时报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处获悉,今年他带来的提案之一是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在提案中,吕红兵介绍,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对国家医药储备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此后,财政部发布《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修订,将药品储备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并纳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体系。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他表示,梳理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医药储备制度规范较少,规定也较为原则,且目前关于我国医药储备制度规定最为详尽《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为1999年,难以满足现阶段的需求;发文机关、该办法规定的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也已于2003年被撤销。而且,在医药储备资金方面,资金一次性下拨存在风险,资金来源单一;在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形式方面,品种和数量的确定缺乏具体标准且医药储备形式单一;在医药储备调配方面,信息沟通机制不尽完善;另外,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医药储备物流运输保障及剩余医疗物资收回的规定。
对此,吕红兵提出了五点相关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确立中央及地方医药分级储备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医药储备中央管理部门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对地方管理部门在国家级制度层面上进行统一的明文规定,解决地方管理部门不一的问题。
2、调整医药储备资金的下拨方式并明确下拨程序。如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则由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稳定渠道、保证库存,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实际调用医药储备时,再支付医药储备资金余款;或者采取企业向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补偿的方式,降低储备资金的风险,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监管。同时,建立多元化的医药储备资金体系。例如同时建立相关保险制度,或按照相关规定发行专项用于国家医药储备的公益性彩票,或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国家医药储备的政府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医药储备领域。
3、针对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形式方面的不足,首先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制定的规定进行详细化。同时建立完备的供求监测系统,以确定不同医疗物资的供求关系,在制定年度储备计划时提供数据支持。另外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由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对所需医疗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及时进行增补和更新。在储备形式上,将储备数量与生产能力相结合,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要求企业具备一定期限内的医疗物资生产能力(即生产力储备);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可以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生产厂商合作并提供科研经费和采购订单,根据突发情况预测并研发新产品(即技术储备)。从而建立起以实物储备为主,资金、生产能力、技术等储备形式为辅的多样化的医药储备机制。
4、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医药储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同时,建立完备的医药储备物流保障体系。其中,适当设置应急医药调配中心;以快速通行证等形式,在突发事件造成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保证应急物流运输快速通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国家物流体系和军民共享机制;配备一定药剂师和医师对医疗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专业指导。
5、完善由地方管理部门就近对剩余医疗物资的收回制度。在此过程中并应制作清单,统一纳入当地医药储备,若有超出储备范围的部分则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收回的资金则纳入当地医药储备资金。对于疫区的医疗物资,存有较大的被污染可能,难以进行专业处理排除污染风险的,则应当做销毁处理,不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