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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将至!券业拥抱"第三方"时代来临,首批40家"正牌军"亮相,彭博、金证、同花顺…科技监管全面上线

对此,北京一家大型上市券商IT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监管此次推出备案制度,为证券公司选择合作方提供了便利。他也同时表示,“目前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均已包含在名单之内。”

在金融科技浪潮席卷而来的当下,这柄“双刃剑”的效力也逐渐显现。今年以来,证券行业中的科技监管正在不断上线。今年10月底,各地证监局下发通知,从事重要信息系统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的证券服务机构,应通过证监会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随着备案机构的不断增加,证券行业的金融科技监管水平也将得以不断完善。

首批40家IT系统服务机构亮相

日前,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公布了首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名单和基本信息。截止2020年12月1日,共有40家IT企业完成备案。

从具体信息上来看,这份名单可算是支持当代证券行业信息技术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中既有发展数十年的老牌机构,也有最近几年崛起的新生力量。从金证股份、恒生电子,到大智慧、同花顺,纷纷亮相其中。具体来看:

1.公司性质

在40家公司中,共有10家股份有限公司、29家有限责任公司、1家合伙企业。

2.注册地点

在阿里扎根杭州后,“北上深杭”已经成为科技企业的布局逻辑,这一点在此次备案信息中体现的同样明显。

在40家公司中,注册地在上海的公司数量最多,共有17家,占比超过四成。其中,来自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多达8家。此外,杭州、深圳、北京三地分别为9家、6家、5家。

3.成立时间

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起步,信息技术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浮现。在千禧之际,金证、恒生等老牌公司率先开始了金融科技的探索。不过,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大爆发,还是在最近十年。

按照成立时间排序,在首批备案的40家公司中,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共有4家,2000-2009年的8家,而成立于最近十年的多达28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40家公司中,不少科技公司携子公司一起完成了备案工作。例如恒生电子+恒生聚源、深圳华锐+华锐分布式、金证股份+金证高科技等“母子组合”。

在此次备案之前,2019年6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要求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基于此,监管要求,同时从事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

对此,北京一家大型上市券商IT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监管此次推出备案制度,为证券公司选择合作方提供了便利。他也同时表示,“目前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均已包含在名单之内。”

科技监管全面上线

在金融科技浪潮席卷而来的当下,这柄“双刃剑”的效力也逐渐显现。今年以来,证券行业中的科技监管正在不断上线。

今年4月,证监会成立的科技监管局就已“营业”。科技监管局由在圈内颇有名气的学者型官员姚前领衔,旨在打造一个整合、打通现有各信息资源的资本市场大数据监管系统,这掀开了证监会科技监管的新篇章。

据介绍,证监会重构科技监管体系,成立科技局,并对信息中心、中证数据公司、中证技术公司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以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为一体,中证数据公司、中证技术公司为两翼的科技监管体制。

在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此,今年7月,证监会与工信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推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其中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日常安全管理等,应当向证监会备案。

何为重要信息系统?对此,监管也给出了明确定义,下列信息系统应被认定为是重要信息系统:

(一)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行情发布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统一账户平台、登记结算系统。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集中交易系统、投资交易系统、金融产品销售系统、估值核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份额登记系统、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系统、移动终端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具备开户交易或者客户资料修改功能的门户网站、承载投资咨询业务的系统、存放承销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相关数据的系统、专业即时通信软件以及与上述信息系统具备类似功能的信息系统。

(三)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信息科技手段为主要技术支撑,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

10月23日,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科技监管相关负责人葛一苗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相关监管规则,对涉及备案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程序、材料方面进行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证监会还将借助备案工作,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摸清行业底数。

此后,各地证监局也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在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的情况下,要求从事重要信息系统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的证券服务机构,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

静待第三方网络平台新规

在此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亮相之后,不禁令人想起曾在市场引起热烈讨论的券商与第三方合作问题。

今年8月,证监会曾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图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范围与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

彼时,该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第三方机构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上述新规的反馈时间为9月15日,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不过,在10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备案适用意见中,再次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相关问题给出了说明。

监管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的,应当将运营管理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机构视为从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在厘清范围边界的情况下,这一意见也与管理规定中的内容相呼应: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新规,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投资咨询等服务;证券开户、投资者信息、交易指令等,必须直接通过券商系统进行。第三方机构不得接入券商交易端口,也不得留存投资者信息,这对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起到重要意义。

目前来看,各家券商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合作主要围绕经纪业务展开,以开户和交易为主。而除了此次完成备案的同花顺、大智慧等公司外,与券商合作的互联网平台还包括财经媒体平台、互联网巨头旗下金融平台等。在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平台展业新规尚未落地之前,仍有相应工作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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