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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案一审判赔 诉讼时效不足八月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000004)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了新进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华网安对投资者损失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12月24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的诉讼时效已不足八个月,适格投资者莫错失索赔良机。

回溯前情,2017年6月15日,国华网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2017]055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8月2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6 号)。经查明,国农科技违法的事实如下: 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 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 专利授权使 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 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 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 198.83%; 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上述《ATP 专利授权使 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 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一、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林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江玉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杨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刘国华律师说,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多名投资者向深圳中院起诉国华网安索赔。

根据一审判决书,深圳中院“确认国农科技应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刘国华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故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根据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且在2017年6月15日卖出或持续持有国华网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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