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产品成立4个月时间火速触及清盘线,但仍未清盘,最后惨亏86%,客户200万本金仅剩28.2万余元,北京一家私募基金“玩忽职守”的操作引来了监管处罚。
近日,北京证监局责令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北京富牛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宋希邦也一并领了罚单。
200万本金仅剩28.2万余元
北京证监局的一纸罚单曝光了一家私募基金的种种违规行为。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
而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也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基金正式成立运作之后,北京富牛的更是因玩忽职守,漠视合同约定,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从合同约定上看,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并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
北京富牛更是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根据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
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在此期间,北京富牛也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北京富牛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双双领罚单
不过,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并不认为自己存在主观故意损害基金资产。
上述两位当事人认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
不过,北京证监局则认定,北京富牛未履行《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义务。投资人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情况,不是免除基金管理人该项义务的法定事由。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按《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义务,不能以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冒名签署补充协议。北京富牛在未与投资人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在基金净值长期低于平仓线时始终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财产最终严重亏损。
再有,当事人未与投资人就变更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11月刚刚更换法定代表人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11月末刚刚更换了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宋希邦更改为齐爱荣。
今年9月,北京富牛也遭到了投资者的起诉,来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显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亏损款3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
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北京富牛并非第一次受罚,该机构此前曾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止12月29日,北京富牛一共备案了牛气冲天一号、富贵吉祥一号、富贵吉祥二号、牛气冲天二号4只私募基金,其中,牛气冲天一号、富贵吉祥一号已正常清算,富贵吉祥二号已提前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