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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散户将ST康美21位时任老总告了,索赔41万

小诉讼,大影响!

2020年12月31日消息,ST康美12月31日晚间公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05万元,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从金额来看,这或者只是一单简单的证券纠纷诉讼,但是其影响却可能远远不止这40多万元,因为公告提到,这是一单“普通代表人诉讼”。

11名普通代表人把ST康美21名高管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31日晚,ST康美发布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提到,当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ST康美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ST康美及公司董监高人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

上述11名自然人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对此,上述11名自然人提出4项诉讼要求:

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522元;

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何为诉讼代表人?

尽管诉讼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但是诉讼要求提到的“普通诉讼代表人”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这是为什么呢?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发表评论表示,这是一起金额仅41万多的小诉讼,但却可能载入中国证券史册。这起诉讼的关键,并不在41万的赔偿,而在“普通代表人诉讼”这七个字。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做出的新规定,证券违法集体诉讼制度开始有法可依。有了这条规定,小诉讼就可能产生大影响。因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如何理解扩张性呢?王骥跃解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这个案子广州中院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获胜,所有与胜诉顾某某刘某某相似的投资者都可以依此判决获得赔偿而不必再经历漫长的审理。即使相关投资者没有参加这次诉讼也没问题。这就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可以想见,一旦顾某某刘某某胜诉获赔,康美药业的十几万股东就会申请获赔并得到司法裁定同意。所以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小额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马兴田、许冬瑾赔不起,康美药业和公司其他董监高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看看投资者损失掉的市值,ST康美因赔偿而导致净资产为负退市也不是不可能。

对于本次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ST康美在公告中表示,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继续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法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ST康美股东户数呈现下降趋势,从2016年一季度末的21.55万户逐步降至2018年6月的9.44万户。

扬帆起航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去年年初,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第95条新增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救济路径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具体来看,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确立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规则,该款规定也被学界和舆论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端。

202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与法院审判实践,针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释,明确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零容忍”。《若干规定》共计42条,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提起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开展、调解结案及执行分配等内容均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

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这些共同构成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不同层级的规范,正式构建起了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在登记方式上,司法解释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未按期登记的权利人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以最大程度地把适格投资者纳入原告范围。

通过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便利代表人的推选。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明确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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