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ST中捷(002021)发布公告称,2020年12月30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5号)。
在此之前的2020年1月15日,ST中捷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ST中捷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等。
具体来看,2015年11月26日,ST中捷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有“(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增资首付款三亿元人民币、30亿投资款”等内容。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 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2015年12月23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盛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1亿元,再向东宁华信增资1.71亿元,合计 2.71亿元,占中捷资源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95%。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2016年4月8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民、玉环德康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2015年12月2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确认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发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046)披露该事项。
2018年3月 30 日,ST中捷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持有的 1.2亿股上市公司股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45%,冻结期限为24个月。2018 年4月18日,上述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2018 年4月27日,上述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18年6月6日才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予以披露。
2015年6月 23日,ST中捷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计划面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3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81.9亿元,其中15.8 亿元用于收购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源”)95.83%股权。2015年12月24日,ST中捷发布《关于收到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受理。2017年12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1月11日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 年1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该事项。截至2018年3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ST中捷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ST中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ST中捷(002021)大概率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在监管部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中捷(002021)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5年11月26日到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5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8年3月30日到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7年12月25日到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