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进一步加强对央企在境内外从事商品类衍生业务和货币类衍生业务的监管。有分析认为,央企近期或将按新的监管要求,重新规范套期保值制度、流程,预计短期央企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影响。
不过,从长期来看,新规的落实将为央企利用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树立标杆,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企业入市,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国内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进一步发挥。
发挥套期保值功能 加强风险管控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下文简称“《通知》”),对原有制度进行了整合、修订。
根据《通知》,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央企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业务,有效管控风险,业务总体运行平稳。但监管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拓展国际业务,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风险的需求增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现行监管制度已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实际业务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在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同时,切实有效管控风险,国资委在广泛征求中央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监管制度进行了整合、修订,研究、制定和发布。
北京某资深期货专家对期货日报记者说,近年来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但主要集中在境外市场。总结来看,投机、违规操作、企业风险管控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风险的直接原因。
《通知》主要进行六方面修订
《通知》包含六部分内容,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关键环节,分别从落实监管责任、严守套保原则、有效管控风险、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报告制度等方面,明确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原则、制度和流程。
上述国资委负责人介绍说,与原有制度相比,《通知》主要进行了以下六方面修订:
一是落实各主体管控责任。进一步明确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操作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三级管理体系,严格业务管控。
二是强化套期保值原则。在坚持交易品种与主业相关、交易时间、规模、方向与实货匹配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套期保值的实质和原则,即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禁止投机交易;通过增加总量和时点规模双管控,严防超规模交易;通过要求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业务效果综合评判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三是实施分类管控。针对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在业务规模、岗位设置、信息系统等方面区别对待,即体现从严监管,又贴合企业实际。
四是细化风险管控要求。在监控手段上,增加有关建立信息系统的要求,实现在线监测,固化制度规定;在风险预警上,提出采用定量及定性方法及时识别各类风险的要求;在应急处理上,明确处理要求,妥善做好应对。
五是严控操作关键节点。坚持前中后台分离原则,严格合规管理;强调授权审批要求,严防越权违规操作;增加保证金管控要求,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日报告、部门月核对、管理层季沟通机制,加强业务动态管理。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明确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和侧重点,严防违规事项,确保制度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可参照《通知》开展各地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工作。
《通知》划出七大“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划出下列七大“红线”:
第一,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二,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四,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第五,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六,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通知》强调,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国资委将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
短期央企套保或受影响,但长期利于企业入市
对于《通知》的具体落实,上述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后,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培训,就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日常对口指导,答疑解惑,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通知》执行情况的跟踪评测,督促企业切实将《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某期货公司高管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在《通知》的落实阶段,央企需要重塑相关套期保值制度和流程,而且《通知》除了规范央企金融衍生业务之外,对央企的子企业也有相关要求,短期内央企及其子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积极性或会受一定影响。
“虽然历史上并没有央企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成交、持仓数据统计,但近年来产业企业一直是国内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在套保盘中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央企无疑是这些企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难以预计的是,有多少企业会受到《通知》的影响,除央企及其子企业之外,地方国企是否也会被要求按照《通知》进行管理。”上述期货公司高管表示。
“目前央企存在对风险管理持消极态度的现状,而各地区对国有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尺度不一,这不利于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记者说,《通知》肯定了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积极意义,细化了风险管控要求,为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树立标准,有利于拉平各地区的管理尺度,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我国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
胡俞越强调,长期以来,社会对金融衍生品存在一些误区。例如,套期保值的效果不能简单地用单边盈亏来衡量,最终要看其是否实现了企业的成本锁定和利润稳定。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媒体报道的所谓“央企巨亏”,大部分仅是衍生品市场头寸的浮动亏损。只要企业遵守套保原则、规范操作,事后将衍生品市场头寸和现货市场头寸对冲后,盈亏往往处于合理区间。
“此前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曾对全球500强企业利用衍生品业务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有94%的企业都利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管理风险。”胡俞越表示,在我国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是大势所趋。他建议,在不断规范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应适时放宽对套期保值的适用范围,包括套利、点价交易等交易策略都应属于套期保值范畴,以此促进央企自主利用市场化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
相关事件回溯
《通知》中提到,有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梳理来看,最近的要属中石化旗下子公司套保期货端亏损一事。
2018年12月27日,市场传出中石化旗下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石化)在原油价格70美元以上时买涨原油期货3000万—7000万桶,导致亏损数十亿美元,两名高管已被停职。
当日晚间,中石化发布公告,证实了此事。公告称,公司了解到联合石化在某些原油交易过程中因油价下跌产生部分损失,正在评估具体情况。联合石化总经理陈波先生和党委书记詹麒因工作原因停职,由副总经理陈岗主持行政工作。
2019年1月25日晚间,中国石化公布了所属全资子公司联合石化套保核查相关情况。公告称,经核查,所属全资子公司联合石化在采购进口原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油价走势判断失误,部分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策略失当,造成某些场内原油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端在油价下跌过程中产生损失。2018年联合石化经营亏损约人民币46.5亿元;同期,与国际标杆油价相比,联合石化为公司所属炼油企业采购进口原油实货节省成本约人民币6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