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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拖累香港上市公司年报发布,安永解读刊发业绩新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 罗曼

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早前发布声明,就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披露财务数据,向上市公司及审计师提供指引。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限制,将无法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年报,上市发行人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受影响的发行人应向联交所提供以下资料:

1、 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

2、 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3、 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

4、 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受影响的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2020年3月31日前)内刊发经核数师同意的初步年度业绩,否则会被停牌。

同时,该指引也提醒上市发行人要与其审计师保持联系,以便商讨公司的审计计划及时间表,并密切监察任何最新发展。

安永也就有关声明总括以下常见问题,协助在港上市企业能够更迅速地了解该指引及做出相应行动:

1. 董事现在应该怎样做?

董事现在应与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及时间表。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将无法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年度业绩公告(包括公告的时限、内容的规定和/或跟审计师协商同意业绩公告的规定),公司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和向联交所提供所需的数据。

2. 公司需要向联交所提供什么数据?

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

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汇报规定

公司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数据

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3. 公司应该可以如期发出年度业绩公告,并符合惯常/规定的内容要求,只是审计师未能及时对发出业绩公告表示同意。公司应该怎样做?

公司应尽快联络联交所,向其通知有关情况。

根据联合声明,公司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审计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公司的证券继续买卖。

公司应合理地信纳业绩公告在各重大要项上是准确和完整的。公司应根据《主板规则》第13.49(3)及(4)条公布未经审计师同意的初步业绩,并发出适当的警告声明。GEM发行人如无法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应遵循《主板规则》第13.49(3)及(4)条的规定。

《上市规则》中早已有《主板规则》第13.49(3)条,适用于处理上市发行人无法在报告截止日期或之前获得审计师同意业绩公告的情况。

当中,《主板规则》第13.49(3)(i)(c)条表明,如属可行,该等业绩必须已由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审阅。稍后审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公司将要发出另一项经审计师协议同意的业绩公告。根据《主板规则》第13.49(3)(ii)(b)条,如有关会计年度与审计师协议同意的财务业绩与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3.49(3)(i)(c)条所发表的财务业绩之间有重大差异,则须在初步公布该等经协议同意的业绩中载列有关差异的详情及理由。

4. 在其他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事情?例如,公司无法在报告截止日期或之前遵守业绩公告的内容要求,或者公司无法在报告截止日期或之前发布公告(包含公司合理满意的信息),公司需要停牌吗?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公司应及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数据咨询联交所。联交所经咨询证监会后,将评估刊发这些数据是否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从而使公司的证券可以继续买卖。

因此,公司应合理地信纳这些数据在各重大要项上是准确和完整的。举例来说,若有关资产或负债的估值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应就那些不确定性作出描述,及说明该等不确定性可能会如何影响有关项目的估值,好让投资者能够评估那些不确定性有多重大。

总的来说,联交所及证监会旨在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信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联交所及证监会在作出评估时,会考虑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可取得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意见。

5. 公司需要发出盈利预警吗?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若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如是的话,管理层应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例如盈利预警),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例如业绩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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