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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炒股巨亏4000万,这位大行支行行长栽了!为填"窟窿"拆借资金,6年欠下2.8亿债务

工行某支行行长,因为炒股的原因和一家港股上市公司结下“不解之缘”,却在该公司上面连栽两个跟头。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指出,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孙某兵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以罚金十万元。

回溯过往,孙某兵先是因为借钱炒港股亏损460万元,继而借钱炒A股再亏3600万元后,为挽回损失,利用自己银行工作的身份获得他人的信任,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大量对外筹借资金,用以偿还债务。六年时间,孙某兵所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相关案件文书发现,孙某兵在炒港股失利后不久,认识了该港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仰某,在仰某提出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出借2亿元的承诺后,孙某兵为对方筹资及承担利息共7000万元,后仰某因罪被判无期徒刑,孙某兵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追债,无力偿还之下“东窗事发”。

借钱炒股:重大利好“夭折”亏损超过95%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孙某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HK.00155)的股票,其中人民币200万元左右系其自有资金,其余人民币280万元左右系向他人所借,后港股大跌致其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

分析K线图可以发现,中国源畅在2007年2月28日达到最高点,为8.55港元/股,后一路快速下跌,至2008年底,已跌至0.43港元/股,短短两年内跌去了95%,孙某兵的投入基本“打了水漂”。

据悉,华基光电在2006年收购了美国太阳能薄膜电池制造商Terra Solar Global Inc.51%的股权,获得了太阳能薄膜电池先进技术,随后开始致力于此技术在商业化和普及化方面的应用。当时正是光伏技术受到市场热捧的时候,华基光电的股价因此在2006年2月之后快速上涨,3个月内涨幅接近150%。

彼时,华基光电在内地四处洽淡太阳能项目,但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份12亿元的合作协议也最终“告吹”。

在孙某兵出资炒股之际,华基光电迎来了重大利好消息。2007年5月,A股上市公司赣能股份(SZ.000899)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与华基光电合作,计划投资12亿元建立合资公司开发“赣能光伏产业园”,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规模为10条非晶硅薄膜光电板生产线,年产能50MW。

受利好消息影响,华基光电股价在2007年5月-7月持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28.33%,但之后则调头直下。截至2008年3月底,华基光电业绩显示全年亏损2.15亿港元,每股股价跌到只有0.05港元。

据媒体当时报道,华基光电与赣能股份的合作在酝酿两年后最终“告吹”,原因是华基光电迟迟未能出资。赣能股份相关负责人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直希望华基光电能拿钱过来,但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只能中止合作。

在炒港股失利后,孙某兵开始转战A股。

为挽回炒股损失,孙某兵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开始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将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并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最终再次亏损,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兵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孙某兵由于在股市上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因高额利息渐渐不支,加上部分对外拆借的资金难以收回,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孙某兵放弃了炒股行为,开始另想办法。

豪赌:拆借资金给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从炒港股亏损460万元,炒A股亏损3600万元,最后到直接拆借7000万元资金给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孙某兵变得越来越“大胆”。

孙某兵在2012年底停止了炒股行为,为了盘活资金,他找到了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希望通过资本运作进行债务偿还。

判决书显示,孙某兵自称其与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可交予孙某兵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其即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而代价是,至2013年7月底,孙某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据记者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仰某不仅卷入一宗诈骗案被判刑,此外他还通过一纸收购协议“摇身一变”成为了华基光电的主席、执行董事以及实际控制人。

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20日,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据另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仰某同时为大理源畅公司董事长,此外天眼查显示,他还在7家内地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包括江苏源畅生态农业公司、无锡源畅光电能源有限公司、常州源畅光电能源有限公司等。

仰某因一纸收购协议而出现在资本市场的聚光灯下。2011年2月,华基光电发布公告称,将斥资3.5亿元港币收购萨摩亚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其中3.09亿港元以发行代价股份方式支付,而4074.2万港元会以发行可换股票据支付。

由于萨摩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仰某,此次交易后仰某及其家族成员共持有华基光电26.44亿股,持股比例为24.46%。当年3月,仰某成功“入主”公司,被委任为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

2011年8月,华基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中文名称改为“中国源畅光电能源公司”,而签发该公告的正是刚履新不久的仰某。

公告显示,仰某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曾担任源畅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源畅新能源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专注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以及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技术和生产线工业设计。

2013年10月,中国源畅发布公告称,公司主席仰某、两位董事仰某春、郝某君因为本公司位于中国的两间附属公司(即大理源畅公司、常州源畅公司)主要资产的欺诈行为,已被中国相关司法机构所拘留。该公告是当初与仰某一起入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金某签发。

天眼查显示,大理源畅公司、常州源畅公司的大股东为源畅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企业;而常州源畅公司的董事长为仰某,法定代表人是仰某之子仰某春。

此外,从孙某兵处借款7000万元的江某提机械制造公司,大股东是香港企业源畅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人员包括仰某春,分公司负责人为金某。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机械制造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换言之,仰某从孙某兵处借得资金后,尚未开始在上市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就已被刑事拘留,4年后更是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源畅也因涉嫌伪造注册资本被迫停牌长达7年,业绩一落千丈。

直至2020年5月,中国源畅仍在发布公告推进重组,于今年1月11日,公司、临时清盘人、投资者鲁控水务及Happy Fountain与张顺宜订立重组协议,以全面取代原重组协议。

当时,部分债权人听闻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纷纷向孙某兵催讨债务,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孙某兵继续铤而走险,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秦某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

借得资金后,孙某兵随即将其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偿还此前的债务本息。然而这一冒险之举,却让孙某兵最终受到牢狱之灾。

自辨:系正常民间借贷,最终被判刑11年

2013年9月初,孙某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向工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孙某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与多位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此外,孙某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以保护孙某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某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某兵个人承担偿还,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某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

此后,被告人孙某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承诺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2016年2月,多位债权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秦某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孙某兵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指出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也未约定借款用途,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张某、秦某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文书显示,对于上述3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二审法院查明,截至2013年8月,孙某兵在借取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兑汇票时已存在巨额亏空。

针对第二点,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均系孙某兵主动借取而非出借人主动出借;孙某兵刻意隐瞒其对外结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兵在所谓的资金运作生意中,资金链实际上已经完全断裂,靠其所谓的资金生意已无偿还上述借款的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相关出借人催讨时,孙某兵虽参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超出了其实际享有债权数额,且也未实际履行。

针对第三点,二审法院查明,在依靠江某提公司偿还债务已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孙某兵隐瞒其已欠有巨额负债,仍以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兑汇票,后直接用以偿还此前债务本息,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如下: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某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9万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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