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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虚假陈述拟受罚 公司股价逆势涨停

8月5日晚间,ST步森(002569)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7号)。

今日,虽然市场出现调整走势,但是ST步森却逆势走高,呈现出涨停走势。截至证券时报记者发稿时止,ST步森报于15.47元,上涨0.74元,涨幅为5.02%。

ST步森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8月5日晚间,ST步森发布的最新公告显示,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7号)。

公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步森股份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马股份”)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 融中心”)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 款;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对陈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据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介绍,这并不是ST步森首次因虚假陈述被罚。2016年2月,步森股份即因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2 号)。

“由于事发2020年《证券法》实施之前,监管部门拟按照2005年《证券法》对ST步森(002569)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罚款金额并不高,而且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刘国华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待正式的行政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

刘国华律师认为,ST步森大概率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在监管部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步森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10月27日到2018年6月4日期间买入ST步森(002569)股票,并在2018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7年9月7日到2019年8月27日期间买入ST步森(002569)股票,并在2019年8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此前,ST步森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连续两年出现亏损,虽然2019年净利润实现了盈利,但是扣非净利润仍然亏损,显示出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真正走出困境。

ST步森8月2日晚间披露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同比下滑19.93%;净利亏损3868.46万元,上年同期亏损431.68万元。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受损严重,收入及利润较去年同期降幅较大。

ST步森6月29日晚间曾经发布公告,实控人王春江与睿鸷资产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后者将所持公司13.8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春江行使。该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王春江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比例提升为29.86%,表决权集中将进一步巩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在监管部门正式处罚出台后,实控人会否促动ST步森进行并购重组以便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值得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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