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一事有了最新进展。8月5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告称,公司于8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亿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此,陕西证监局认为,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处罚决定书指出,金花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是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决策者、主要实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签字决策并安排付款执行,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 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花股份总经理张梅、财务总监侯亦文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从此次处罚的情况看,对于ST金花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对企业的处罚可能就到此为止,除非还存在别的违规行为或者又查出其他问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监管部门对ST金花立案调查之时,已经有股民开始通过律师进行索赔。“如果有股民进行索赔,处罚决定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据之一。根据目前的公告,大股东已经归还占用的资金,这种情况下造成了什么样损失,有多大的损失,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的写法是诉讼律师重点考量点。”窦方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同花顺、新浪等多家网络平台开通维权索赔登记入口。同花顺的维权小贴士还提出,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