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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发布

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丰富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主办券商督导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须穿透或还原。第三部分附则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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