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9月18日如是说。
金融消费者保护任重道远,制度保障和消费者教育都需久久为功。9月1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就金融产品投资陷阱、存款保险等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基础上,结合新情况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于当天重新发布实施,并自11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央行主要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金融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还要懂得“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适度分散风险。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此外,针对去年以来个别地区发生了谣言导致的集中提款的情况,上述主要负责人强调,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施行5年多来,银行业经营秩序正常,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实践看,个人居民储蓄存款都得到了充分保障。个别地区的小额储户,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金融知识薄弱的居民,由于金融常识匮乏,受到谣言影响或煽动盲从,出现了不必要的集中提款。有的老百姓不接受劝导和解释,甚至宁愿损失定期存款利息也要坚决支取。今年加强了对偏远落后、金融生态较脆弱地区的金融知识普及力度,让群众明白存款受法律保护的道理。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相信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避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监管发出四大建议:保护自身权益从四个“正规”着手
据了解,为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网信办于9月份联合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
据上述主要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发展,老百姓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另一方面,金融产品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希望通过金融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据介绍,本次活动在扩大宣传受众范围基础上,重点关注农村居民、在校学生、老年人、小微企业主等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开展教育宣传,使金融消费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模式、办理渠道、重要内容、相关风险等,着重提高金融知识普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偏远落后和农村乡镇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推动金融知识下乡进村,增强和提升金融知识触达率。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消保局面向消费者发布了涉及信用卡、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多期风险提示,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上述主要负责人建议,金融消费者应当从以下四个“正规”着手保护自身权益:一是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向消费者提示通过代理退保行为可能隐藏的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六大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消保局面向消费者发布了涉及信用卡、保险等多期消费者风险提示,凸显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近日对记者表示,2019年10月-12月,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在此次专项整治中,通过对产品设计、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理赔、互联网保险等多个领域的51类问题开展排查整治,主要发现了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银行理财和信用卡乱象较多,理财承诺保本高收益,信用卡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二是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问题凸显,特别是第三方科技平台引流又收费,加大客户融资成本,有些还存在暴力催收的问题;
三是信托产品嵌套复杂,未严格认定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四是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率过高,个别银行贷款强制搭售保证保险,均致使其部分客户资金综合成本超过24%,接近30%;
五是保险误导销售仍是顽疾,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特别是互联网领域问题多发,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到位;
六是部分产品过于复杂使消费者无法理解,及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新型产品如手机碎屏险,航空延误险等,虽然金额小但是频率特别高,相应的纠纷也多。
不得利用技术、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靠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辨别能力,也离不开制度建设。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办法》的出台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总体看,《办法》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例如,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同时,《办法》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存在的五项行为,如不得利用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监管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办法》还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此外,《办法》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银保监会、央行主要负责人还表示,将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宣传,强化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