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牛市高点券商营业部老总曾经跟15名投资人一起攒了“私募”基金,想要入市赚取收益,没想到遇上股灾,当初的245.04万元投资款,如今只剩下9.26万元,缩水了96%。
这个基金有很多特别的地方,比如私募管理人可收30%业绩报酬,封闭期为每一个20%盈利的操作周期,资金还是进了个人账户……后来基金跌破清盘线没有清盘,而是签了保底条款,亏损超30%部分管理人补足。
操作失误连连,基金“无力回天”,后来营业部老总就在饭局上跟投资人签了个总借条,还说“如果还不了的话我把房证押给你”。
最终,法院认为,该基金协议违反相关法规,相关人员也不具备私募管理人资格,未对投资人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审查……原告被告对该委托理财关系无效均存在过错。一场“私募”基金纠纷落下帷幕。
牛市高点营业部老总和投资人攒了个基金
私募管理人可收30%业绩报酬
根据法律文书网站公布的“闫超强诉王剑、王薇、邵佩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相关信息,基金君大概来讲一下这个事情。
在2015年6月A股牛市最疯狂之际,闫超强等15名投资人签订了《弘益合作基金协议》,总共投资了245.04万元。
该基金名义上的管理人是王薇,值得注意的是,王薇也投了25万元,但该基金实际的操作人是时任银泰证券徐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总经理的王剑。
当时这只基金约定了一系列条款,令人称奇。一是该基金的认购门槛,以伍万元为最低认购单位;以壹万元为单位递增认购。
二是该基金说,经共同协商,自愿将资金自行汇入集体商定的指定账户。这个集体账户,是以邵佩华个人姓名开的。
三是该基金的管理费用,只有浮动管理费,采取绝对收益提成法,管理人收取30%的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用。该费用的提取方法是产品净值在创历史新高后,提取创新高部分的30%,作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这部分费用从信托资产中直接扣除。提取时间为每一个超过历史新高20%的时间点。
四是该基金的赎回与封闭期,封闭期为每一个20%盈利的操作周期,期间不允许赎回;期间特殊情况必须赎回的,需缴纳3%的赎回费。盈利超20%以后,酌情确立开放赎回日(一般一周以内)。
五是该基金的强制清算条款,基金净值亏损超过30%为强制清算线。
基金到清盘线不清盘、签保底条款
亏损超30%部分管理人补足
但是,这只基金成立时已经是牛市最高点了,随后几波股灾侵袭而来,可想而知,在市场的跌宕起伏中,基金和投资人的命运会如何。
到了2015年9月1日,闫超强等8名投资者又与王薇签订《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续期补充协议》,内容为:因第二期基金重仓股停盘复盘后无法及时出局,导致第二期跌破清盘线。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共同利益,经全体基金持有人集体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具体来看,补充协议将原先基金条款第四条、基金强制清算条款,修改为:本期基金目前超过前期强平线,但不进行强平清算,基金继续维持运作。等待基金净值回复,时间周期最长为一年,期间还是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操作。
另外,基金清算条款为两条:时间上为最长一年。2016年9.1为最后清算日。但基金恢复到基础市值可提前清算。第二条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30%部分。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补足。
这次基金的集体账户调整到了以刘正刚的个人姓名开的账户。
营业部老总跟投资人签借条
基金运行5年资产缩水96%
基金到了清盘线不清盘,继续运作,投资人曾经期望基金能够恢复,但是随后市场继续走势震荡,过了几年也没有涨回去。
如此,形势就比较严峻了。到了2018年3月28日,该基金的实际操盘人王剑跟闫超强等9名投资人一起吃了个饭,谈了谈基金的事情,还签了个借条。
他们的谈话,席间王剑多次表示“反正这个钱自始至终既然答应这个事就从来没想赖这个事”“我想给大家解释的就是第一个问题就是所有的操作上来讲肯定是失误连连”“我是想来最实在的,把钱还给大家,如果还不了的话我把房证押给你”“如果是你自己炒股那亏了没办法,毕竟这个钱是我拿过来做,那我亏了你们找到我,话说回来,如果我不以操作人的角度来说,那我投钱最多我也想找,我也很理解”“我就是给你签个条,我认这个钱的亏损”。
投资人闫超强在其中也谈到“如果大家不坐一起事就大了,大不了两败俱伤,王剑失去平台,我们十几个人信誉度没了,在徐州发展都成问题”“王薇的事就过去了,以后不要再提她了”“王剑你得稳着点,不稳不管,不能一赌再赌,要改变思路,得把握”。
在吃饭过程中,闫超强还问王剑“我40万还有多少”,王剑回答“四七二十八”。
之后王剑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基金投资人书写了一张总借条,写明“今收到宋彩云现金柒万元整,闫超强贰拾捌万元整……,借款人王剑”,借条下方王剑还书写了“在本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前,任何人不能以此借条起诉生事等行为”。借条上载明的数额为各投资人最初投资比例的70%,该借条现由其中一人保管。
后来,这个基金的事情始终没有解决,闫超强等投资人也将王剑告上了法庭。2019年12月,这些投资人就王剑涉嫌违规代客理财事宜向王剑所在证券公司反映情况,后来银泰证券在当月将王剑辞退。
截至到今年4月14日,这只基金的资产降至9.26万元,较最初的资产缩水了96%。
该基金是“私募”?
多项都不符合要求
讲完了这个基金投资失败的案例,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判决的。有一些内容比较值得关注,基金君来讲一讲。
比如该基金当初在条款中写到给私募基金管理人30%的业绩报酬作为激励,也就是说该基金的性质似乎是属于“私募”产品。但是,在关于《弘益合作基金协议》的效力问题上,二审法院指出,无论上述协议约定的管理人王薇还是实际操作人王剑,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未对闫超强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审查,未对涉案基金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也未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
二审法院认为,《弘益合作基金协议》违反相关法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市场安全,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一审法院也认为,关于闫超强与王薇签订的《弘益合作基金协议》、《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续期补充协议》的效力。该两份协议中,明确约定亏损超过30%部分,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补足,实质上属于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在众所周知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赢不亏情形的证券市场,通过所谓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分配给受托人,不仅有悖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更是违背市场基本规律。由此该保本约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剑承担。
法院认为,闫超强、王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委托理财关系无效均存在过错。一方面,闫超强作为一名股民,知晓股票买卖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对王剑身份的考量,就将资金交由王剑进行操作,闫超强本人就其委托王剑炒股后产生的亏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王剑在明知其自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代客理财的情况下,接受闫超强委托进行炒股并与闫超强约定保底,同样存在过错。
最终,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果是:被告王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超强损失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