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新型内幕交易案,该怎么判,难倒了法院。
朱某海,从2004年到2016年12年间,利用高超的木马病毒技术,入侵了2474台电脑,获取华夏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据此操作,获利183万余元。此外,他还在2009年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获取多条内幕信息,获利近2万元。
朱某海的行为,该怎么定罪,引起了争议。
一审葫芦岛中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9.8万元。
但是,这一处罚决定引起检方及被告人双双上诉,检方觉得罚轻了,应该5年以上10年以下;朱某海则觉得罚重了。
你怎么看?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建峰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国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管控越来越严格是必然趋势,对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必然导致打击力度提高,随之带来证券类的新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将会越来越普遍。
其次,证券类的新型犯罪往往一个行为侵犯多个客体,比如本案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谋取非法利益,但实施的行为却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和内幕交易罪多个罪名,实际上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两个客体。也就是说这类新型的证券类犯罪在打击的时候很有可能构成多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数罪并罚是常态,犯罪成本相对于普通犯罪要高很多。
再次,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大方向配合司法层面的打击措施,必将对净化市场,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12年入侵2474台电脑
12年,2474台电脑,获利180多万……这些信息堆积在一起,引发网友的最大吐槽居然是:平均每年赚10多万,正经上个班也比这强,有这技术干点别的不好吗?
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海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其间,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总计获得违法所得1835730.27元。
2009年间,被告人朱某海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对应敏感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9687.95元。
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竟然长期被木马病毒“偷窥”而不自知!这个案件的曝光,对于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是一次警示。
一审后检方与被告双双上诉
一审时,葫芦岛中院以被告人朱某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9.8万元。
但是,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海所犯内幕交易罪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抗诉。
同时,被告人朱某海也提出了上诉,主要理由是罚金数额过高,此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
于是,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抗诉、上诉一案。被告人朱某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此,辽宁高院认为本案系证券期货类新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将择期宣判。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主要是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比较特别。不过万变不离其宗,被告人涉嫌通过新型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然后通过内幕交易获利。被告人最后获刑多久,还是要看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可达10年。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规定,内幕交易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虽然像朱某海这样,直接利用病毒技术盗用数据,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比较罕见。但内幕交易在A股并不鲜见,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惩罚不够严格,导致该罪呈现低成本、高收益特征。近年来监管部门正极力消除这一现象,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
据统计,2019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以及13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多达55件,占比超过40%。2020年至今,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累计发出15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内幕交易的罚单50张,占全部罚单数量的32.05%。
9月18日,时隔7个月证监会重启现场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了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情况。
常德鹏表示,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证监会还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四是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惩罚标准趋严,以及技术手段逐步提高,尤其是大数据时代来临,监管部门针对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更强的侦查能力,内幕交易这一资本市场顽疾有望逐步得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