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在2020年末又有了新进展。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12月2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第一案”审结
据了解,此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的3件案件,为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的首例审结案。
据法院公开信息显示,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2020年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12月接连更新进展
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有关于原油宝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接连落地。
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4月底的原油宝事件的处理结果,一连公开5张大罚单。银保监会表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银保监会还表示,已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依法从严监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合规建设,持续提高业务经营的专业性、审慎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银行当日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针对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随着“原油宝”事件从年初的发酵到最终处罚结果的“出炉”,国内银行业有关于个人账户交易业务的风险管控也在进行着反思,比如进一步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预警,以及及时完善与投资者风险相关的提示等级分类。
近段时间以来,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接连暂停账户贵金融新客户开立账户。从相关公告来看,各家银行给出的暂停新客户开立账户均与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此外,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投资交易风险加大也成为相关因素。
有分析人士表示,短期内账户贵金属新客户的开立重启相对较难,部分银行也将对个人账户交易业务进行收缩。
目前,沸沸扬扬8个月的“原油宝”事件暂且落幕。无论是投资者还是银行方面都承受了一定的损失。“我国银行参与国际期货交易的经验和能力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银行在相关产品的设计中都亟待进步。”有资深银行从业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与此同时,“原油宝”事件对国内投资者教育也应有所警醒。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也表示,下一阶段,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产品研发,尤其是对于创新类、复杂类的金融产品,要提升专业性,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特别是要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规范产品宣传营销,把握好适度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