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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银行理财大案!5亿巨资"不翼而飞",法院判了

掏出5亿元真金白银进行同业投资,还收到了兜底函。没想到,到期后无法兑付,对方银行还自曝理财资金并未投向原本理财计划!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的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亿元进行同业理财

2020年8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致函法院,载明本案与该局侦办中的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相关;达州银行向平遥农商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用款人系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该笔款项为该犯罪集团利用诈骗手段非法所得。

兜底行为是否有效?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无论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协议书》及附件中关于保本的条款约定,还是《承诺函》关于保本保收益的内容,均属于典型的保底约定。

法院认为,该保底约定有悖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托基本法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违背了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基本特点,也不符合对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不得承诺保底或刚兑的一贯监管政策要求,并存在其异化为委托人无论如何都能收回本金且获得较高固定收益,受托人则据此获取资金和交易报酬的非法手段之虞,理当加以规制,故其应当认定为无效。

就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言,达州银行将理财资金交付给平遥农商行投资管理以期获得收益,根据本案当事人签订两套协议的事实足以判定,若没有保底约定的存在,本案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委托人的达州银行应不会签订案涉协议;在保底约定被确认无效后,其缔约目的几乎丧失,相关收益条款应属协议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因此,该部分约定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其应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关于平遥农商行是否应当支付达州银行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平遥农商行应当返还达州银行已支付的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因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而给达州银行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

同时,因案涉理财协议及《承诺函》已被认定为无效,达州银行主张按照《承诺函》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失去合同约定的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平遥农商行2019年报,该行营收3.87亿元,同比下降20%;净利润1434万元,同比降幅由2018年的47%扩大至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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