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例目前依然太少,“二选一”是比较容易发现和判别的反垄断情形,伴随着反垄断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纵深化,需要更多反垄断案例,来规范我国企业竞争的边界。
目前,互联网平台因反垄断被处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要求下游商户“二选一”,为新近发生,另一种则是去年开始,部分互联网公司收购集中未履行申报程序,罚款50万元。后一种情况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次,但是政府都没有管,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是VIE结构,在监管上属于灰色地带,如果纳入管理,就承认这些结构为正常合法。此前政府并不将其列入管辖之列,企业也就没有习惯去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审核基本上都会放行,但也有部分收购没有通过。一些海外公司并购牵涉到中国业务的,也要向中国反垄断部门申请通过,此前是商务部管辖。并购集中有可能产生超大规模的垄断公司,政府有权利进行审核,这是世界通例。50万元处罚虽少,已是顶格,这是因为这些并购虽然没有履行程序,但经过反垄断部门审核,并购结果不会影响市场竞争。
和并购集中一样,二选一是一种非常明显,非常容易判别的行为,有竞争对手举报,因牵涉面广,公开,容易搜集证据。反垄断非常复杂,监管机构在入手时,肯定会选容易的去执行。一旦执行开始,有了案例,包括执行机构和企业界,以及公众,都有了可参考标准,对类似企业执法就相对容易,这相当于海洋法系的案例法。
我国历史上处罚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规定和限定经销商转售价格,属于纵向垄断,一种是不同企业联合约定销售价格和销量,属于横向垄断。从茅台、五粮液到美赞臣、一汽-大众、“奔驰案”与“上汽通用案”处罚,都属于纵向垄断。PVC和水泥企业联合起来限产和抬价,属于横向垄断。
过往案例多发生在传统行业,最近发生的杨子江药业、天药股份反垄断案,都属此类。2019年查办反垄断案件中建材领域18件、公用事业领域17件、原料药行业6件、通信行业4件。互联网领域在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中长期缺席,这是因为难度很大,缺乏先例,没有可执行标准,今年2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释了若干情形,规范了认知。
除了二选一,互联网平台类公司目前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律的情形有三,一种是并购集中,一种是大数据带来的价格差异,一种是系统封闭,都是敏感问题。这三种情况有些违法有些不违法,很考验执法者的认知智慧。其中并购造成经营集中,是老问题,后两种则带有互联网新特征,是新问题。
近些年互联网公司间并购频繁,有些并购发挥协同效应,更好为消费者服务,有些并购导致一些公司消亡,扼杀了技术创新,监管要防范的是,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互联网企业并购,越是优质公司约是获青睐,愿意高价得之,目前看来,多数并购还是为了战略需求,限制竞争的情形比较少。
大数据杀熟经常有媒体报道,一些平台利用信息搜集优势,评估消费者消费能力和粘性,给出高于其他消费者的价格,从而增加盈利。这是反垄断情形中的价格歧视。这些公司敢于这么多,也是因为自身规模够大,消费者已较少选择。
系统封闭是指在本平台内不允许竞争对手推广使用,这种情况相当常见,比如知乎内容不让百度搜索,在微信内无法打开支付宝,无法打开淘宝,头条系更是因此而多次控诉腾讯,要让腾讯打开自己。封禁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是这里面还要核实,封闭者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限制竞争。这也是一个很值得思量的话题,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要保护自家创新成果,封闭就好像守护盔甲,开放到什么程度,是否是自家能说了算?互联网企业都在打造自家生态圈,想办法扩大生态圈范围,在生态圈内相对封闭,这种生态圈模式是否是垄断?执法部门的倾向性影响重大。
反垄断法律从传统经济中走出来,在规范互联网经济体时,会面临许多挑战,对互联网经济体的反垄断监管,经济学界也有不同认知,有一些认为根本不存在垄断,不过欧美政府还是在孜孜不倦的找行业巨头的麻烦,政府到民众都对大企业警惕,反感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对“二选一”处罚,企业和民众已接受这是垄断情形,其他敏感问题还在悬而未决,需要执法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