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交所6月4日披露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代新材(600458)及其时任总经理杨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其斌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13年5月29日,时代新材披露配股发行方案,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3.66亿元,并将高性能绝缘结构产品产业化项目(主要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作为主要募投项目之一。
2019年8月10日,公司公告称,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株洲时代华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鑫),成立后将主要经营聚酰亚胺薄膜及相关制品的生产、检测、销售等业务。2019年8月28日,公司公告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聚酰亚胺薄膜产业转入时代华鑫。此次转让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日,公司披露《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上述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10月9日,公司再次披露公告称,拟挂牌转让时代华鑫65%股权,转让完成后时代华鑫和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公告披露当日,公司股价跌停。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10月26日披露回复公告称,2019年7月24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初步形成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意向,并于8月29日最终形成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具体方案,设立时代华鑫、将产业置入时代华鑫、对外挂牌出售时代华鑫股权,均是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步骤。
上交所表示,公司早在2019年7月24日就确定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意向,并开始逐步落实具体步骤。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聚酰亚胺薄膜项目进展及后续出售计划,并充分提示相关产业未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风险,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在2019年8月披露设立时代华鑫及向时代华鑫置入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公告中,均未提及公司前期确定的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意向及后续可能出售的计划,也未揭示相关产业变动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和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反而在公告中提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且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公司也未在《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已产生的重大变化。
聚酰亚胺薄膜产业是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项目之一,项目具体进展属于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