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10日消息,证监会与银保监会日前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托管办法》)。根据《托管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可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二是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三是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明确,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托管办法》提出,强化配套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此外,《托管办法》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