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从源头出发建立一套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法规制度,在总结实践中解决拖欠款项问题的经验并予以制度化。加大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对于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突出源头治理
中小企业在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交易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交易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长远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加以约束和惩治。一是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资金保障和合同订立。《条例》从两个方面保障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一方面,保障了中小企业交易的资金。资金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源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另一方面,保障了中小企业交易的公平地位。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合作话语权不对等是普遍现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是加强账款支付过程管理,规范支付行为。相关保证金方式、按期验收、及时支付款项等是中小企业交易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保证金的收取工作和结算工作等。保证金是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交易合作第一道门坎,规定保证金要符合国家收取比例、不得限定为现金、接受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的保证,要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检验验收、付款时限等工作。此外,《条例》规定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内部流程会影响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禁止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期支付,禁止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三是加强账款支付监督,规范问题处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检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明确了支付监督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明确各方责任
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各方面落实责任。《条例》既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约束。一是妥善处理好机关双重角色问题,进一步发挥各级机关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的作用,既要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主动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依法维护合作权益,又要采取措施积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督促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行政手段不当干预经济活动,依法落实保障权益。
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责任建设,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中小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求中小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交易行为,主动助力营造环境建设。另一方面,要求中小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依法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开展合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主动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紧紧围绕保护合法权益,平衡中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之间的利益。三是明确第三方服务工作,提高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同和资金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按照市场规律研究企业规模类型,明确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加强投诉机制建设,完善投诉渠道功能,健全投诉处理的机制,确保中小企业投诉能够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及时收回账款、盘活流动资金、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在发展中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