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计七章、五十四条具体内容,其中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第三章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中,《意见稿》拟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同时,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
另外,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中,《意见稿》拟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其中,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