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周三,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由于参议院已经于今年5月通过该法案,因此只需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同意,该法案将正式成为法律。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由共和党参议员John Kennedy和民主党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于2019年提交,并在2020年5月23日在参议院投票通过。该法案将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但由于法案有多个条款明显针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因此也引起中国监管机构的不满。
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10月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日,中国在纳斯达克、纽交所和美交所这三大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共217家,总市值2.2万亿美元。今年5月上述法案获参议院通过后,陆续已有8家中概股在香港第二上市,包括网易(09999.HK)、京东(09618.HK)、百胜中国(09987.HK)、华住酒店(01179.HK)、再鼎医药(09688.HK)、中通快递(02057.HK)、宝尊电商(09991.HK)、万国数据(09698.HK)。
此次美国众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预计将有更多的中概股回归本土资本市场。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内容
《法案》旨在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行修改,要求外国公司基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规定,披露有关外国司法辖区阻止该外国企业向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提交材料、阻碍SEC监管的信息。
根据此前公布的法案条文,法案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基础上针对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法案》引出了“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或者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其无法进行监管,那么该发行人须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即使发行人向SEC提交了上述报告,该年度依然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
第二,《法案》规定了“强制性禁止交易”的严厉后果。原则上来说,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如果发行人能够向SEC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将聘请一家PCAOB监管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以满足SEC的监管要求,该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后,如果该发行人又被发现存在一个非检查年度,SEC应当恢复对其的禁令。
中国外交部表态
在今日举行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美国众议院周三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一些中国公司遵守美国审计标准,否则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方对此有何评论?会否作出反击?
华春莹表示,美方行动只不过就是美国对中国的企业进行政治打压的一个具体的行动,也是希望遏制中国发展的具体表现。我们坚决反对美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该案如果最终成法将严重削弱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最终将损害美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地位,损害美国自身的利益。我们希望美方看清形势,为外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而不是设置层层的障碍。中方当然将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的正当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表态
今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就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事宜答记者问。
问:近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上市提出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美相关参议员对媒体表示该法案主要针对中国。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了这一情况。从法案以及美国国会有关人士的言论看,该法案的一些条文内容直接针对中国,而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
该法案要求,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对此,我们认为法案完全无视中美双方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努力加强审计监管合作的事实。中方一直高度重视中美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合作,2017年协助PCAOB对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试点检查,2019年以来又多次向PCAOB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建议。我们期待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积极回应,并呼吁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按照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加快推动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
该法案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不仅会阻碍外国企业赴美上市,更将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及其国际地位。优质上市企业是各国资本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相信国际投资者会根据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做出自己的明智选择。
希望美有关方面秉持专业精神,与中方相向而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监管合作问题。以实际行动切实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促进双方早日达成共识,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