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员工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替客户“操作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一直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情形屡禁不止。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官网显示,张某智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阿克苏东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张某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证券行业中,因“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而接罚单的情况并不少见。今年4月,广东证监局曾挂出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光大证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某娥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当时,广东证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发现,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九大行为。九大禁止行为当中,首先就是“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代客办理证券认购并非代客理财
值得说明的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与常说的“代客理财”并非一回事。“代客理财一般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且决策和操作均由客户经理作出,往往还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这种行为被处罚的情况会更严重一些。”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此前,就有一单特殊案例。2016年9月2日,时任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陈某飞,在为客户李某杰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识时,接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价格卖出其开立于华安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账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的委托要求,并因此获知相关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
后陈某飞根据前述委托在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的电脑及其本人手机上多次登录“李某杰”账户,进行了多笔委托下单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误操作以0.01元的低价卖出并成交“星光珠宝”20万股。陈某飞为李某杰办理证券交易事项,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证监局对陈某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由于客户缺乏新三板交易经验,陈某飞作为证券经纪人,私下接受了客户委托,以相对固定价格代为操作卖出其账户的证券,但不进行交易决策,且实际因误操作导致成交一笔,并不属于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包含交易决策“代客理财”行为,因此,案件的处罚依据为《条例》而非《证券法》。
不论是“代客理财”还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而赢得客户信任的方式终究不长久,也提醒证券从业人员不应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