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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银汇地等六家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中证网讯(记者 李惠敏)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汇地”)、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博汇”)、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伯乐”)、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汇智”)、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复成”)以及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诚合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浙银汇地、浙银博汇、浙银伯乐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个别基金通过协议约定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保本保收益、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等方面行为。浙银汇地还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行为,浙银伯乐也存在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关联交易架构情况的行为。同时,浙银复成管理的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对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时间晚于合伙协议签订时间以及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而浙江诚合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两方面行为:第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第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此外,浙银汇智则存在以下五方面行为:第一,部分私募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第二,部分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部分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第四,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五,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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