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整顿还在继续。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近期浙江、广东等地的监管部门展开了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查处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展业行为的私募机构。
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一口气发出了10份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揭示的问题包括未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信息披露违规、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信息等。其中,有多家被罚私募都顶着“浙银”的名号,其共同的大股东为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较为罕见的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竟然还出现了私募不配合监管层工作的情况。
七家浙江私募被罚,所涉问题包括六类
在这一批监管行动中,共有7家私募机构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而这些私募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至少以下六大类别。
第一类:风险评估违规
整理发现,有3家私募涉及此类问题。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
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第二类:保本保收益
浙江证监局披露,有3家私募存在个别基金通过协议约定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变相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
这3家私募分别是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类:信息披露不完整
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此外,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关联交易架构情况。
第四类:信息更新不及时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办公经营地址、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五类:没有备案
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这3家私募,都存在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况。
此外,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对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时间晚于合伙协议签订时间。
第六类:合同制定或执行违规
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部分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部分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同时,未按合同约定将部分处于清算过程、尚有未变现资产的私募基金可变现资产及时变现,并分配给投资者。
不配合现场检查?一家私募法定代表人被约谈
另一家被处罚的私募比较特殊,并不是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罚,而是因为监管层来现场检查时拒不配合。
据浙江证监局披露,这家不配合检查工作的私募机构为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纤益资产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目前该机构旗下共有9个产品。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纤益资产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圆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这并非是浙江证监局在进行私募现场检查中,第一次遭到拒不配合的情况。
2018年4月25日,浙江证监局公布,有5家私募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均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这5家私募分别是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仲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转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金城集团旗下。
广东私募也在近期迎接了现场检查
无独有偶,广东证监局也在近日对辖区内的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10月11日发出《关于对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东方汇银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作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二是,作为东方高新创投、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问卷作出最终评定。
三是,作为东方高新创投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会计凭证资料。
四是,公司风控与合规负责人自2018年起发生变更,总经理自2019年4月起发生变更,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有关信息,也没有及时向中基协报送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该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进行报送。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