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上的并购重组往往容易被“有心者”利用。不过,知晓内幕信息,就能一夜暴富?这可未必。
日前,新疆证监局针对“宁波海运”股票的内幕交易一次性开出6份罚单,涉案者多为并购标的的重要知情人,或为知情人的妻子、女儿等。而就罚单情况来看,6起内幕交易无一盈利,叠加来自监管的罚款,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与此前历次监管披露的内幕交易颇为不同的是,此次涉案人均使用的是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且交易金额较小,但同样遭遇监管处罚。此外,更有公司员工妻子申辩称“不懂证券法”,但这一理由并未能获得豁免。
资产重组滋生6起内幕交易
宁波海运的资产腾挪,还要追溯到7年前。
早在2012年10月,浙江国资旗下的浙能集团收购宁波海运控股股东海运集团51%股权,并发起要约收购,公司实控人变更为浙能集团。在收购完成后,浙能集团下属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与宁波海运在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为此,2013年浙能集团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称将用五年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注入宁波海运,并将宁波海运作为浙能集团旗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唯一平台。
正因为此,在2017年11月15日,宁波海运确定重组的总体方案为:宁波海运拟发行股份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富兴海运51%股权,浙能通利60%股权、江海运输77%股权和北仑船务39.2%股权,并在下阶段同步推进与海虹集团等其他北仑船务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实现宁波海运并表北仑船务。
事实上,在2017年11月-2018年1月期间,宁波海运陆续召开资产重组方案策划会、海运资产整合项目工作会等多次会议,对此次重组事项进行讨论。由于涉及相关方较多,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也不断扩容。
就此次遭到监管处罚的6人身份来看——
徐某,浙能集团董秘章某栋配偶
丁某芳,北仑船务总会计师
严某歌,北仑船务办公室主任
胡某菲,北仑船务监事胡某波配偶
林某,北仑船务股东海虹集团董事长之女
陈某,北仑船务总经理
在6名内幕交易当事人中,3名为北仑船务的高管及工作人员,另外3名则为北仑船务及股东方相关负责人的妻子或女儿。而根据以往监管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来看,“身边人”往往成为导致内幕交易的重灾区。
6起内幕交易全部亏损
与此前监管查处的内幕交易略有不同的是,此次6名涉案人大多使用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且多数在案发时尚未卖出,账面处于浮亏状态。即便如此,同样遭到监管开出的罚单。
就具体交易情况及对应处罚来看:
徐某:使用自己表妹夫“冯某良”账户,2018年1月18日买入40.5万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02.39万元;于2018年5月28-29日全部卖出,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0.41万元,被处以20万元罚款。
丁某芳:使用自己名下两个账户,2017年12月27日-29日,共计买入2.37万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12.10万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账面亏损1.06万元,被处以5万元罚款。
严某歌:使用自己名下账户,2018年1月4日买入2.13万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10.99万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账面亏损1.07万元,被处以5万元罚款。
胡某菲:使用自己名下账户,2018年1月10日-11日买入2.14万股,成交金额11.00万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账面亏损1.03万元,被处以3万元罚款。
林某:使用自己名下账户,2018年1月10日买入3.99万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0.45万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账面亏损1.86万元,被处以3万元罚款。
陈某:使用自己名下账户,2017年11月17日-12月27日买入4.07万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1.92万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账面亏损2.96万元,被处以5万元罚款。
可以看出,除了徐某交易金额较大外,其余涉案人交易量大多在十余万的水平,且交易并不频繁。除徐某外,两名家属均被处以3万元罚金,3名直接参与收购事宜的涉案人则被处罚5万元。
不过,就宁波海运2017年11月-2019年2月的股价情况来看,上述涉案人未及时卖出或许并非其在申辩中所称的“价值投资”或“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而是缺乏出手时机。
与一般的重组并购不同,在收购消息传出后,宁波海运股价并未出现想象中的多个涨停。2018年5月,宁波海运遭遇上交所问询函,对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行详细问询。同月,宁波海运公告称就重组事项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进行复牌。在短暂走高后,宁波海运股价一路下跌,至2018年10月时仅为3元/股,而上述涉案人购入均价多在4-5元区间。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而言,为防范内幕交易,大多会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工作。不过,仍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并以“不懂法”作为违法借口。
例如,在此次的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了这样一段匪夷所思的交流:
“北仑船务监事胡某波:“今天海总来通知了,不许我们买宁波海运”、“马上要停牌了”。
其妻胡某菲在次日分8笔买入宁波海运,且资金主要来源于胡某波转入。
对此,胡某菲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本人不懂《证券法》,认为胡某波所说“今天海总来通知了,不许我们再买宁波海运”中的“我们”仅指北仑船务的董监高,其本人不属于禁止买卖的范围。当然,这一理由并未得到监管认可。
事实上,此前“不懂法”的理由在内幕交易案中曾时有出现,其中不乏上市公司高管。
2019年4月,*ST南电财务部副经理冷某伟,内幕交易“*ST南电A”被罚3万元:“我不知道自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懂证券法律法规。”
2017年7月,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刘敏,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被罚没219.66万元:“到苏州高新就职前没有上岗培训,在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融资工作,也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某工作人员张某宁,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被罚没94.17万元:“不懂证券法相关规定,不知道要操作苏州高新”。
2016年12月,利德曼公司董事马某文,内幕交易“利德曼”被罚没1284.76万元:“对《证券法》不懂,但态度端正,希望减轻处罚。”
以不懂法的理由能否减轻乃至逃脱处罚?答案显而易见,“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相关知识不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而“态度端正”也同样遭遇“没一罚三”的公事公办。
随着近年来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此前市场上大量伴随并购重组而生的内幕交易也无从遁形。在内幕交易亏损+罚款的“赔本买卖”之下,妄图铤而走险者还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