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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1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要求,在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整体上对《规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共8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根据《规定》起草说明,关于虚假申报操纵,第二条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关于蛊惑操纵,第三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关于抢帽子操纵,第四条规定: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关于挤仓操纵,第五条规定: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常德鹏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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