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期发布再融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鼓励定增等再融资方式。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多家上市公司公告终止了原有的融资计划。不少公司表示,终止原因和市场环境和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有的公司终止原有的融资计划的同时,启动了新的融资方案。业内人士称,再融资政策实施后,可能在一定程度挤压转债融资规模。
终止原有融资计划
近期,创业黑马、中嘉博创等多家公司公告终止再融资事项,包括可转债募资方案或定增募资方案。
创业黑马在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当晚,就发布了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公司表示,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及趋势变化,经公司综合内外部各种因素的考虑和审慎分析,并与保荐机构等多方反复沟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经营进展等情况采取适当融资方式,推进拟募投项目的实施。2019年5月24日,创业黑马发布了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预案,拟募集不超过6亿元,用于产业加速服务云平台项目和信息化平台项目的建设。
有的公司终止可转债发行方案前,进行了多次修改,对融资总额进行了下调。以中嘉博创为例,公司11月19日晚间发布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2019年1月4日,公司发布拟发行可转债募资方案,发行规模不超过12亿元,用于基站站址运营项目、融合通信平台项目、综合办公大楼项目和股份回购流动。此后共经历了三次方案修改,最后一次公告,拟发行总额减少至6.97亿元。
有的公司终止了募集资金投资的部分项目。以实丰文化为例,公司日前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玩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丰文化表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玩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产能满足市场需求。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调整及对未来订单的预判,公司现有产能已经能够满足生产需求,继续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会导致产能闲置、折旧增加,预计效益不理想,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着审慎原则拟终止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优化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
融资政策发生变化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在公告中称,终止原有融资计划和市场环境和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有的公司已经开始筹划新的再融资方案。
以中嘉博创为例,针对终止公开发行可转债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公司表示,自公司申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但鉴于市场环境和融资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对比多种融资方案后,经审慎研究并与中介机构深入沟通后,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有的公司终止原有的再融资方案,同时开始筹划新的再融资方案。以数字政通为例,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9年7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公司称,鉴于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该事宜。目前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良好,终止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数字政通同时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开展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方面与2019年7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存在不同,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可转债规模可能遭挤压
11月8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主要涉及精简发行条件、优化非公开发行制度安排、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等方面。
长江证券研究所指出,2017年2月,再融资和减持相关规则的收紧,导致定增规模快速萎缩;得益于和定增融资的替代关系,转债融资2017年以来迅速扩张。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定增发行定价和减持方面均有一定调整,若相关举措落地,可能一定程度挤压转债融资。
上述研报表示,短期来看,若征求意见稿落地,转债供给可能放缓。中期来看,相比定增等再融资方式,转债对于发行人仍有一定优势,且投资者对转债配置需求亦逐步扩大,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策对转债供给的冲击。从发行人角度来看,与定增等渠道相比,转债发行成本低、对原股东股权稀释过程较为缓慢;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转债攻守兼备属性、杠杆功能等逐渐被市场认可,资金对转债的配置需求大幅提升,有利于提振发行人的转债融资意愿。
长江证券还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规模有望出现较大提升。本次征求意见稿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等条件,将创业板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