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证券法制定了21年,经过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五次大改,第二次修订,证券法修订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
王翔介绍,此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着墨较多,有44个条款,针对市场反映的处罚偏低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200万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有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欺诈发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落实;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四是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
王翔表示,上述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综合惩治发挥优势,让违法责任人不仅无利可图,还在其在社会评价上受到减损,行动上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