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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实习生 贺觉渊

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内容、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方法、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何抵免以及不能抵免的情形等。其中,《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公告》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了劳务所得、稿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使用所得、生产和经营活动相关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偶然所得等,还包括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公告》要求,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何抵免。一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是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三是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对居民个人按要求提供纳税凭证的细则以及居民个人被单位派往境外工作所取报酬的缴税细则。

《公告》强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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